推翻驰名商标认定,高沃助力“饰界冠军”商标诉讼成功逆袭

来源:  添加时间:2025-09-06

近日,高沃代理“大兴高新区幸福家园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幸福家园公司”)名下的“饰界冠军”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一审获得胜诉,帮助企业解决了核心商标的授权问题,打破驰名商标的恶意垄断,更好地维护中小型企业品牌的有序发展以及企业自身的合法权利。


当事人

原告:“幸福家园公司”
被告:“国知局”
第三人:“冠军公司”

案情介绍


“幸福家园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成功注册第28384484号“饰界冠军”商标,指定商品为“1101 灯;1103 照明用提灯;1104 烹调用装置和设备;1105 冷却装置和机器;1106 空气调节设备;1107 热气装置;1108 水供暖装置;1109 沐浴用设备;1110 污水净化设备;1111 电暖器”。

“冠军公司”于2023年4月4日对该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依据的法条是《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

商标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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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烹调用装置和设备、水供暖装置、沐浴用设备三项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在“烹调用装置和设备、水供暖装置、沐浴用设备”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故对于上述商品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申请人引证商标一曾于2010年1月在商标管理案件中,在“瓷砖、建筑石料”商品上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获得保护)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知,引证商标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在“瓷砖”商品上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文字“冠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对引证商标一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在灯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和使用,不正当地利用了申请人商标的市场声誉,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或认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在灯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和使用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最终,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影响与冲击

《商标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依照该规定,若自身商标被无效宣告后,不再进行行政诉讼争取,诉讼期限届满,则无效宣告裁定将生效,争议商标的权利状态是自始无效。考虑到争议商标作为公司的核心品牌,若该商标自始无效,将不利于企业品牌保护以及市场运营,对企业影响巨大,且面临商标侵权及被侵权等潜在风险,进而会导致维权困难。

解决方案


“幸福家园公司”收到无效宣告裁定后,没有就此放弃,为了充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高沃律所律师在有效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接受委托后,律师团队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深度的分析总结,制定了详细的诉讼策略。本案的难点在于突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十三条双条款的保护,推翻对方的驰名商标认定。具体的解决方案包括:

1、对方商标达不到驰名程度:驰名商标认定适用个案认定、被动保护、按需认定的原则。针对第三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依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件充分发表质证意见。第三人并未提供在争议商标申请日(2017年)前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市场占有率、广告宣传额、规模或范围等事实,由此不能证明引证商标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经达到驰名程度,本案不符合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前提要件。

2、商标不近似: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含义、指向、外观等方面有差异,未构成近似。“冠军”为常见词汇,不应为第三人一家所独占。

3、商品跨度比较大: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别“灯”等商品项目上;而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19类别“瓷砖”等商品项目上,以上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群体等具有明显区别,商品项目之间也不存在交叉检索关系,相关公众尽到一般注意力不会误认为两者之间具有关联关系或者隶属关系,不构成类似商品,根本不存在混淆误认的可能性。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可了《商标法》第三十条,但推翻了第十三条驰名商标条款的认可。阐述如下:

第三人提交的证据中显示时间的较为集中在2020年至2022年三年间,亦数量较少,距诉争商标申请日较远。第三人提交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冠軍”商标在瓷砖商品上的销售、广告宣传等直接使用证据较少,如诉讼证据7的发票及节选的审计报告、部分荣誉奖项。第三人提交的其余证据或为自行截取、拍摄,或与商标使用无直接相关性。虽第三人亦提交了2010年1月15日“冠军”商标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批复,但该时间亦距诉争商标申请日较远。故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第三人的“冠軍”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在瓷砖商品上已达到驰名程度。且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第11类除水供暖装置等商品以外的其他商品与第三人主张的赖以驰名的第19类“瓷砖”商品差别较大,相关公众重合度较低。因此,诉争商标在除水供暖装置等商品以外的其他核定使用商品上的申请注册不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以及弱化、减损上述商标的知名度,从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鉴于此,诉争商标在除水供暖装置以外商品上的申请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国知局重新作出裁定。

价值呈现

本案对驰名商标的认定、跨类保护的范围等方面进行了深度论证,防止驰名商标一家独大、盲目维权,更好地维护中小型企业品牌的有序发展以及企业自身的合法权利。商标被无效宣告并不可怕,只要委托专业的律师团队制定专业、可行、全面的诉讼策略,并朝着成功的方向努力,排除万难,必将争取到最后的胜利。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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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姣伟

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

资深知识产权律师

付姣伟律师从事知识产权法律工作十多年,从业以来处理企业商标案件上千余起,凭借着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及丰富的执业经验,为众多客户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并赢得客户的信任。付律师曾经为伊例家公司、晨光文具、四知堂制药公司、羚锐制药、口水娃公司、重庆牧哥公司、环球SMM 2009有限责任公司(西班牙)、卡斯柯有限公司(意大利)等众多国内外企业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服务的客户涵盖医药、科技、保险、金融、房地产、互联网、教育、媒体、食品饮料、体育与娱乐、通信、制造业等领域。付律师有效地帮助客户预测与规避法律风险、解决复杂疑难法律问题,更好地实现客户商业目的,获得客户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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