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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诚勿扰”商标纠纷拉锯战再起,权益的杠杆何时平?

  文/高沃知识产权    作者/梁杏
 

  2008年12月18日,上映了一部由冯小刚导演电影,名为《非诚勿扰》;
  2009年02月16日,温州小伙金阿欢向商标局申请了“非诚勿扰”商标,并2010年09月07日予以注册公告,自此金阿欢获得了该商标在第45类别“婚姻介绍所、交友服务”等项目上的商标专用权;
  2010年1月15日,江苏卫视强档退出一档大型生活服务类节目《非诚勿扰》,该档节目中有24位单身女生以亮灯和灭灯方式来决定报名男嘉宾的去留,经过“爱之初体验”、“爱之再判断”、“爱之终决选”、“男生权利”等规则来决定男女嘉宾的速配成功。被定位为一档适应现代生活节奏的大型婚恋交友节目,为广大单身男女提供公开的婚恋交友平台。
  2012年,金阿欢起诉江苏卫视侵权其“非诚勿扰”商标专用权,由此,一场关于“非诚勿扰”的商标纠纷开始拉开序幕。原本分属 “电影”、“婚介所”、“娱乐节目”三个不同领域的“非诚勿扰”因这起纠纷而走到了一起,引发了一场关于“商标反混淆”的探讨。


  一审:没有特定关系,不构成侵权
  
深圳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江苏电视台的《非诚勿扰》电视节目,虽然与婚恋交友有关,但终究是电视节目,相关公众一般认为两者不存在特定联系,不容易造成工作混淆,两者属于不同类商品(服务),不构成侵权”。
2014年12月,法院驳回了原告金阿欢的诉讼请求。但金阿欢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二审:江苏卫视立即停用“非诚勿扰”
  
深圳中院认为,在判定本案被上诉人是否构成侵害商标权时,不能只考虑《非诚勿扰》在电视上播出的形式,更应当考虑该电视节目的内容和目的等,客观判定两者服务类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非诚勿扰》电视节目从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判定,其均是提供征婚、相亲、交友的服务,与上诉人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商标注册证上核定的服务项目“交友、婚姻介绍”相同,且被上诉人江苏电视台的知名度及节目的宣传,而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使用与被上诉人产生错误认识及联系,造成反向混淆。
  据此,深圳中院作出判决,要求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立即停止侵害金阿欢的注册商标行为,“即其所属的江苏卫视频道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
 

  广东高院裁定再审,“非诚勿扰”再现拉锯战
  
在深圳中院终审判决商标侵权后,江苏卫视的原王牌栏目《非诚勿扰》,被迫改名《缘来非诚勿扰》。本以尘埃落定的纠纷再起硝烟,今年1月份,江苏省广电总台公开发表提请再审的声明。并于4月19日下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非诚勿扰》商标权案举行公开听证会,决定是否启动再审程序。在听证会上,江苏卫视指出,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其不构成侵权,涉案商标不相同,服务也不相同,在侵权不成立的情况下,应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6项进入再审程序。


  对此,原告金阿欢的代理人当庭反驳称,江苏卫视构成侵权,法律依据是商标法第57条第6项。最终,综合各方考量,广东高院于2016年5月13日下发第(2016)粤民申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1、此案将启动再审程序;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此案件中,涉及到的主要争议为: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栏目与金阿欢注册在第45类‘婚姻介绍所、交友服务’的非诚勿扰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者类似服务;《非诚勿扰》栏目是否造成了公众对注册商标的反向混淆。“非诚勿扰“纠纷拉锯再起,案情是否再现反转,高沃知识产权将持续关注,在此,也提醒各位关注案情发展的看客,所谓商誉未动,商标先行,不要盲目的进行品牌打造,最后落得为他人做嫁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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