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第65670439号“熊猫基地”商标无效宣告请求作出裁定,我司——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的四川熊猫基地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功守住了商标权益,争议商标得以维持注册。这一结果不仅彰显了我司在商标代理领域的专业实力,也为行业处理类似商标争议提供了宝贵经验。
▌对方无效宣告主要理由
1、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地成立于1987年,是世界著名的大熊猫迁地保护基地、科研繁育基地、科普教育基地和文化旅游基地,占地面积3.07平方公里。作为“大熊猫迁地保护生态示范工程”,以保护和繁育大熊猫、小熊猫等中国特有濒危野生动物而闻名于世。按照国际一流景区的建设和接待标准,熊猫基地近年来利用有限的资金不断加大旅游环境和基础设施的投入改造,引入“教育旅游”理念,开展优质服务,提高服务水平,取得了在世界旅游组织的旅游评估中与九寨沟并列第一的良好成绩,吸引了大批海内外游客前来观光,并于2006年被国家旅游局正式授予“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作为国家、省、市窗口单位,基地自成立以来先后接待了数十个国家的领导人和嘉宾。熊猫基地的历史称谓最早成可追溯源到1987年,至今已经有近40年历史。

2、四川熊猫基地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22年3月16日,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时间为:2024年6月30日,核准注册的时间为:2024年8月21日。
3、以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同处于四川省,申请人最早使用“熊猫基地”的简称,其注册成功的时间远远早于被申请人,申请人在国内外的知名度远远高于被申请人。
▌本案难点
1、如何反驳“熊猫基地”是申请人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地的简称。2、作为同地域范围内主体,如何清晰、准确地阐述双方行业差异,并证明消费者在看到“熊猫基地”商标用于啤酒商品时,不会产生与申请人相关的联想。3、如何提供证据证明我方客户在商标注册和使用过程中始终秉持合法商业目的,不存在任何不当行为和攀附国家级景区的恶意。4、如何证明“熊猫基地”对属于公共资源的旅游景区不会造成不良影响。
▌我方主要答辩理由和观点
接受代理后,面对申请人如此强硬的指控,我司迅速组建了专业的代理团队,深入研究案件细节,为制定精准有效的代理策略做足准备。在答辩过程中,我们紧扣法律条款,结合事实证据,提出了以下核心答辩要点:
1、争议商标“熊猫基地”取自答辩人“四川熊猫基地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字号,答辩人投资两百多万打造的一千多平米的主题酒馆已经成为成都最大的熊猫主题酒馆,可见在其主营“酒”类商品上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和独创性,与申请人不会产生任何的关联,并且对此,答辩人已经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经过大量的使用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知名度,已与答辩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具备了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恳请贵局予以考虑。
答辩人合作的网红达人包括几十万的全国各地达人网红推广,其中就有近400万粉丝的新疆鬼手:

2、“熊猫基地”为一个臆造性词组,并不具有唯一指向性,其可以指向的含义众多,因此,“熊猫基地”与申请人简称并非对应关系,同时,根据一般公众的理解,申请人“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地”的字号应为“大熊猫繁育”,申请人以此主张在先字号显然不能成立,加上,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申请人行业相差巨大,无法产生实际关联,不满足《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保护的在先字号权的适用要件,申请人的观点明显不能成立,争议商标应当予以维持注册。

3、本案答辩人与申请人之间无任何特定关系,答辩人作为“酒”行业的经营者,并不具有明知从事“大熊猫繁育研究”行业的申请人的可能,同时,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申请人使用的服务不构成类似,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满足《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适用要件,申请人的观点明显不能成立,争议商标应当予以维持注册。
4、争议商标“熊猫基地”取自答辩人“四川熊猫基地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字号,同时,与酒类商品形成了独特的关联,能够让消费者在众多酒类产品中迅速识别出答辩人商品,具有极高的辨识度。申请人为“大熊猫繁育研究场所”,答辩人与之行业相差巨大,无法产生实际关联,同时,争议商标本身及使用均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会造成不良影响,争议商标的核准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的有关规定,申请人的观点明显不能成立,争议商标应当予以维持注册。

5、本案申请人为景区,答辩人列举同为“景区”名称但是却在与景区不相关类别核准注册的商标,足以说明景区的字号或简称不能为一家独占,其他主体完全能够在其主营类别进行申请注册和使用。
峨眉山、九寨沟等作为国家5A级景区,其级别比身为4A级景区的申请人还要高出一筹。峨眉山、九寨沟作为景区的字号,并未限制其在其他类别申请注册峨眉山、九寨沟一词作为商标。足以说明景区的字号或简称不能为一家独占,其他主体完全能够在其主营类别进行申请注册和使用。同时,熊猫,作为中国的象征,它属于全体中国人民,是大家共同的文化瑰宝,绝非某一个繁育熊猫的企业所能独占。商标法明确规定,鼓励商标在不同类别中全面发展,倡导“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局面。这不仅是商标法的内在要求,更是市场积极向上发展、国家繁荣昌盛的根本所在。

▌国知局裁定
一、本案中,在案证据并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已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商品或与之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熊猫基地”商标或与之近似的商标。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所指情形。
二、本案中,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但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已将其字号使用于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关的行业中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字号权)”之情形。
三、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但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未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办案心得
回顾整个案件处理过程,我们深刻体会到,在商标代理领域,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是应对各类复杂争议的关键。面对申请人的强硬指控,我们凭借对商标法律法规的深入理解和精准把握,结合详细、充分的证据材料,制定了切实可行的代理策略,最终成功维护了我方客户的合法权益。
同时,此次案件也让我们更加明确,作为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我们不仅要具备扎实的专业能力,更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为客户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服务。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秉承专业、严谨、高效的服务理念,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水平,为更多客户解决知识产权难题,助力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稳健发展。
此次“熊猫基地”商标争议案的成功代理,是我司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又一次重要实践。我们将以此为契机,不断总结经验,创新服务模式,为推动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健康发展贡献更多的专业力量。
商标代理人:贾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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