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23日,“魏银龙”先生委托我公司高沃知识产权对其名下于2015年02月07日核准注册的第13532109号“嘎嘎香及图”商标以及于2017年11月21日核准注册的第21406735号“嘎嘎香及图”商标进行无效宣告答辩。最终我方代理该商标突破缺显与误认重围,答辩成功,商标继续有效。争议商标显著识别部分文字“嘎嘎香”含义为“非常香”,仅直接描述食品类产品的质量和特点,缺乏固有显著性,易使公众作为日常用语看待,难以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认知。且被申请人未将“嘎嘎香”商标实际使用在核定商品上,争议商标在欠缺固有显著性的同时亦无法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诸多含“嘎嘎香”的商标已被驳回,根据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争议商标理应被无效。另外,争议商标使用在“去壳大麦;米; 西米;谷类制品”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该产品的质量特点产生误认,具有欺骗性。综上,申请入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魏银龙”先生是“五常市龙雨米业有限公司”及“五常市稻香飘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嘎嘎香”是公司旗下的核心品牌,公司坐落于黑龙江省五常市,这里是全球公认的优质水稻黄金产区,青山绿水环绕、土壤肥沃、气候适宜,为稻米生长提供了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品牌以“打造五常大米标杆”为使命,依托严格的质量管控体系与现代化加工技术,将传统农耕智慧与现代科技深度融合,产品畅销全国。“嘎嘎香”获得了国家地理标志认证及有机产品认证证书,从种植到加工全程透明化,通过完整种植流程展示与溯源体系,确保消费者吃得安心!接受代理后,高沃对“魏银龙(以下简称答辩人)”以及“马刚彪(以下简称申请人)”进行背景调查,结合《商标法》对第13532109号及第21406735“嘎嘎香”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的无效宣告答辩案件,从商标的使用证据、商标本身固有的显著性及内在含义等方面进行了分析阐释:1、答辩人为“五常市龙雨米业有限公司”及“五常市稻香飘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名下公司实力雄厚,经过答辩人长期、广泛的宣传,使争议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不仅包含着答辩人对企业文化和品牌精神的独到见解,还包含着答辩人对品牌寄予的期望。2、争议商标“嘎嘎香及图”为答辩人产品品牌标识,在产品及包装上有显著汉字部分“嘎嘎香”,而且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完全是为品牌的联合保护,同时,通过答辩人的广泛宣传与推广,早已具备市场显著性。因此,争议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3)项的规定,争议商标应当继续有效。3、争议商标“嘎嘎香”中的“香”代表的是味道,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性质产生误认,且争议商标使用产品为“谷类制品,面粉,谷粉,去壳大麦,米”等属于入口的食品,消费者在选择时一定会施加高度的注意力,显然,在本案中争议商标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或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等并不足以引人误解,争议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应当予以维持注册。4、本案申请人“马刚彪”与答辩人可谓是“老相识”了,申请人为“五常市尊谷农业有限公司”的股东,答辩人曾对其名下的“嘎嘎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最终“嘎嘎亮”商标在米等商品上不予维持,即使经过诉讼,其诉讼请求依然被驳回。可见,申请人对答辩人名下的商标提起无效宣告,具有明显的恶意,其无效宣告请求不应予以支持。经国际知识产权局审理,于2025年06月25日、7月1日分别下发了关于第13532109号“嘎嘎香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和第21406735号“嘎嘎香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国知局认定:本案中,尚无充分证据表明争议商标使用在核定商品上带有欺骗性,可能使消费者对核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由中文“嘎嘎香”、 对应拼音“Gagaxiang” 及图形组成,该商标使用在“谷类制品”等商品上未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质量等特点,具备商标应有的能够对商品来源进行区分的显著特征,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三) 项所指情形。高沃接受委托后,围绕案件焦点问题深刻分析案情,挖掘对案件的有利情况,深度挖掘“嘎嘎香”品牌的使用证据,包括荣誉资质、销售数据、广告宣传、消费者反馈等,以证明商标实际发挥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同时针对商标自身进行了详尽的分析,突出图形部分、英文部分与文字“嘎嘎香”形成互补关系,共同构成完整商标标识。此外,针对申请人“马钢彪”的恶意,详细阐明了答辩人曾对其名下的“嘎嘎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最终“嘎嘎亮”商标在米等商品上不予维持,即使经过诉讼,其诉讼请求依然被驳回,可见申请人此举妄图动摇答辩人的权利基础,最终国知局最终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这一结果意义深远。 答辩人通过“嘎嘎香”商标带动五常大米销售,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同时以“嘎嘎香”品牌为纽带增强消费者情感认同,实现商业价值与文化价值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