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8月25日,“巫振科”(申请人)对“南安市洪濑味道食品有限公司”(答辩人)名下多个“洪赖”、“洪濑鸡爪”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对此,“南安市洪濑味道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做出无效宣告答辩,具体案件如下:
第15821203号“洪濑HONG LAI FOOD及图”商标第13913767号 “洪濑鸡爪”商标第9221512号“洪濑HONG LAI FOOD及图”商标第7834880号“洪濑鸡爪”商标第3205874号“洪濑及图”商标
最终,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五件争议商标均予以维持。
申请人主张的观点
“洪濑鸡爪”商标:争议商标“洪濑鸡爪”是福建省闽南地区的汉族传统风味小吃,是闽南人对洪濑卤味的统称,因此争议商标“洪濑鸡爪”缺乏显著性,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洪濑”商标:争议商标“洪濑及图”缺乏显著性,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答辩人的全力反击
接受代理后,高沃对申请人观点进行全力剖析,逐一击破,结合《商标法》分别对申请人提出的不同观点、情形做出了针对性的阐述:争议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凭借其卓越的市场表现和品牌影响力,已被权威机构授予“中国著名品牌”的荣誉称号,答辩人也被授予为“福建名小吃企业”。商标与答辩人之间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并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2013-2023年加盟资料;
2、商标使用授权资料;
3、产品包装印刷合同及产品图片;
4、报纸、网络等媒体推广资料;
5、荣誉资料——“中国著名品牌”、“福建名小吃企业”等;
6、2013-2023年完税证明等;
7、大量的销售合同以及转账、发票;
被申请人“洪濑”系列商标已获准注册,争议商标极具独创性,并非通用名称,没有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等特点,具有显著特征,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缺乏显著特征。同时列举了“安武村”、“巴山村”、“茶树村”、“梅村镇”、“隆口粉丝”、“南街村魔芋爽”、“赵店粉皮”、“老潼关凉皮”等相关与本案情形类似、经无效宣告程序予以维持的案件,以及结构为“地名+食品名称”已成功注册的商标。
对于“洪濑鸡爪”是否为“通用名称”:答辩人指出在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中并未对“洪濑”是否为肉罐头,死家禽,卤鸡爪等商品的通用名称作明确规定,且相关行业及一般消费者不易将其认定为对肉罐头,死家禽,卤鸡爪等商品约定俗称的通用名称。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也不足以证明“洪濑”已成为肉罐头,死家禽,卤鸡爪等商品的通用名称。
国知局裁定
根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及请求,经评议,我局认为: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洪濑”、“洪濑鸡爪”已经成为一种产品名称,故其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仅仅直接表示核定商品的行业特点等特点,故其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缺乏作为商标标志应有的显著特征,故其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当事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办案心得
高沃接受委托后,围绕案件焦点问题深刻分析案情,挖掘对案件的有利情况,凭借深厚的专业功底、严谨的论证逻辑及丰富的实战经验,成功助力客户维持了五个争议商标的注册。此案不仅彰显了高沃在商标法律领域的专业优势,更体现了高沃在复杂案件处理中的卓越实力。
面对申请人提出的“洪濑”、“洪濑鸡爪”缺乏显著性的主张,高沃法律团队深入剖析商标法精髓,结合争议商标的独特设计元素、背后的文化寓意以及大量的使用证据,精准指出该商标并非通用名称,而是具有显著特征的独创性标识。我们通过详尽的证据展示,包括企业历史、品牌使用情况、市场推广资料等,充分证明了争议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已建立起稳固的识别作用,与答辩人形成了紧密的一一对应关系。同时,高沃法律团队敏锐捕捉到申请人证据中的瑕疵,通过质疑其真实性、有效性及合法性,有效削弱了对方论点的说服力,进一步巩固了我方立场。
总之,本次“洪濑”、“洪濑鸡爪”商标无效宣告答辩案件的成功办理,再次证明了高沃在商标法律领域的专业实力和服务水平。我们将继续秉承专业、严谨、高效的服务理念,为更多企业提供优质的商标法律服务,共同推动中国品牌走向世界。
商标代理人:石雅萍、郭雪莲、吕爱雪、付裕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