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案是专利号 202430112549.4 ,专利名称“印台”的外观专利,请求人以其不符合《专利法》第 23 条第 1、2 款为由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人提交在先专利、电商销售公证、小红书时间戳三类现有设计证据,主张涉案专利与在先印台产品整体视觉高度近似。专利权人答辩主张边角造型、上下警示标识构成显著区分,经过合议组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标准,最终做出涉案专利区别点不足以形成差异化视觉效果,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办案理念
作为合作了十余次的老客户,又特意指定了杨清宇律师代理此案。虽然杨清宇律师已经多次为客户赢得“印台”系列案件,但杨律师始终不骄不躁,稳扎稳打,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及敏锐的感知能力,多渠道,全方位的找寻专利文献、电商公证销售、时间戳网络发布等有效的在先公开证据。
杨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始终贯彻外观设计确权“以一般消费者视角、整体视觉优先” 的核心办案理念。一是认定涉案专利方形承印区和边框上的微小内凹仅仅属于局部细微区别,属于一般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察觉到的局部细微差异,严格界定“惯常设计” 边界,细微边角调整不具备创造性;二是主张涉案专利的英文字母在产品中仅仅起到指导消费者如何使用的作用,该设计仅由所要实现的特定功能决定而与美学因素的考虑无关,对产品的整体外观设计不具备影响作用。精准区分功能要素与美学设计,不能作为专利差异化依据。
争辩要点
1、产品品类相同,在先专利、公证实物与涉案印台主体长方形薄片、白框红储墨区布局高度重合,整体视觉实质相同;
2、四角内凹属于通用惯常设计,仅局部细微差异,一般消费者难以分辨;
3、警示文字为功能性标识,不影响整体外观判断,不属于创新设计特征。
社会影响
净化了文具行业竞争环境,阻止企业通过微小常规设计差异圈定独占权利,避免不合理垄断妨碍同业正常经营;
统一了线上线下公开证据审查标准,电商、短视频平台内容均可作为现有设计评价专利稳定性,适配数字时代商品公开传播特征;
明确了外观设计保护边界,区分功能标识与原创美学设计,平衡创新激励与市场自由竞争,为文具类外观确权纠纷提供典型参考。
律师介绍
杨清宇 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 资深知识产权律师 专利代理师




首页
电话
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