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未注册即无保护”误区,看高沃如何助力企业逆袭、守护品牌权益

来源:  添加时间:2026-04-24

在品牌建设过程中,因未及时注册商标而被他人捷足先登是许多企业遇到的难题,甚至面临被抢注方起诉侵权的风险,严重制约了企业的发展步伐。本文通过高沃代理的“钜福佳”商标无效宣告案例证明:只要找对思路、用足证据,便可补救“核心类别未注册、关联类别被抢注”的漏洞。


▌接受委托:

“三河市钜福佳木业有限公司”委托北京高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对“三河市翼嘉诺家具有限公司”注册在第35类广告销售服务上的第69447412号“钜福佳”商标提出无效宣告。我方代理人通过精准施策、细化工作,逐一实现突破,最终国知局认可了我方观点,做出第69447412号“钜福佳”商标无效宣告请求的裁定。

▌案件难点:

1、申请人商标尚未注册,需完整证明使用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持续使用、形成一定影响,证据分散,需系统梳理并形成完整证据链。

2、争议商标指定服务与申请人使用的家具商品并不相同,需论证二者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宣传推广上的密切关联,证明易导致公众混淆。

3、被申请人否认知晓申请人品牌、主张商标独创,需结合地域邻近、同业竞争、抢注12个商标等事实,间接推定恶意,说服难度较大。


▌案件核心观点:

1、申请人“三河市钜福佳木业有限公司”为一家家具制造企业,主要生产销售国标红木、国标名贵硬木古典家具、木门木饰等产品,自企业成立之初便积极修建自身工厂与车间,并大力宣传“钜福佳”品牌,申请人及其品牌已经有了一定知名度。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同位于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地理位置本就邻近,更何况申请人还在被申请人所在的“杨庄镇”的村子(即被申请人的邻村)墙面张贴大型广告牌,广告牌中能清晰地看到申请人“钜福佳”品牌及申请人工厂地址,被申请人理应知晓申请人品牌。

3、争议商标注册使用的为他人推销、广告等服务与申请人在先使用“钜福佳”商标所提供的家具商品在销售渠道、宣传推广等方面具有密切关联,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相联系,进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4、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的行业领域同为家具制造业,在知晓申请人具有潜质及知名度的“钜福佳”品牌的情况下,恶意模仿复制申请人辛苦打造的“钜福佳”品牌及其他知名家具品牌,其名下12个商标均是抢注知名家具品牌而来,恶意极其明显,行为极其恶劣。


▌国知局无效宣告请求裁定:

首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已将“钜福佳”商标使用在家具商品上,并在当地进行了一定的宣传推广,《人民日报》《廊坊日报》对 此均有报道,可以证明申请人“钜福佳”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具有一定影响。其次,“钜福佳”商标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本案争议商标文字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商标文字相同,且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地域、行业相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难谓巧合。最后,争议商标注册使用的为他人推销、广告等服务与申请人在先使用“钜福佳”商标所提供的家具商品在销售渠道、宣传推广等方面具有密切关联,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相联系,进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办案心得:

产业振兴是乡村振兴的基础,申请人“三河市钜福佳木业有限公司”位于三河市李旗庄镇,深耕红木家具领域,是当地依托传统技艺推动乡村产业振兴的典型企业。本案的核心诉求是请求宣告被申请人抢注的“钜福佳”争议商标无效,维护申请人的在先品牌权益。本次“钜福佳”商标恶意抢注纠纷案的承办,成功推进了申请人的维权工作,为当事人挽回潜在损失、守护品牌权益提供了有力支撑。商标作为企业的核心无形资产,其保护工作至关重要,尤其是对于初创企业而言,品牌培育不易,更需要通过法律手段筑牢保护防线。

企业只要通过合法、持续的宣传投入,使品牌在特定区域、特定行业形成辨识度,即便未完成商标注册,其在先权益也应受到法律保护,这为大量初创企业的品牌保护提供了典型参照,破解了“未注册即无保护”的认知误区。同时,本案通过无效宣告程序遏制恶意抢注,守护本土企业品牌权益,稳定地方家具产业经营秩序,助力传统技艺与实体经济良性发展,以知识产权保护赋能乡村特色产业做大做强,彰显法治护航乡村产业振兴的实践价值。


本案代理人:王心雨


Copyright © 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 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 京ICP备09053716号-1    京公安备11010802032788号
首页电话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