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理剑”委托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对“广南县文物管理所”申请注册在第33类别“酒”商品上第72975435号“句町”商标以及第67653145号“句町”商标提出异议。经过我方代理人有理有据的分析,国知局最终认可了我方观点,做出第72975435号“句町”商标以及第67653145号“句町”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被异议人“广南县文物管理所”为“句町”遗址相关管理主体,负责遗址以及相关文物的调查、勘探、发掘、保护、维修、利用等工作,确保遗址的安全和合理利用,其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是否可以突破《商标法》第十条以及第十一条对商标显著性以及误认的审查。

接受代理后,高沃对“广南县文物管理所(以下简称被异议人)”进行背景调查,并对“句町”进行了全面详细的检索,结合《商标法》对第72975435号“句町”商标以及第67653145号“句町”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的异议案件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核心主张:
1、关于“句町”介绍:句町古国于商周时期兴起于中国西南地区,位于今广西、云南、贵州三省区交界处,与滇国、夜郎国并称为西南夷三大古国之一,其历史可追溯至商代,战国至西汉进入鼎盛期,魏晋时期仍有记载,约晋代后消亡,独立存在近千年。主要遗址分布与考古发现,句町国的核心遗址分布在云南广南县、广西西林县及云南那坡县一带,包括广南县牡宜遗址、那坡县感驮岩遗址、西林县普驮村遗址。

2、“句町”申请注册在第33类别“酒”商品上易造成“误认”:“句町”一词的含义指向特定的地点,即明确指向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句町古国”,消费者在“酒”商品上看到被异议商标势必会认为其来自于该历史文化遗址,从而造成产地来源的误认。故,被异议商标的“欺骗性”是客观性存在的。
3、“句町”申请注册在第33类别“酒”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句町”一般指句町古国,起源于商代,绝迹于魏晋,位于广西、云南、贵州三省交界处。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酒”类产品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被异议商标文字“句町”一般指句町古国,起源于商代, 绝迹于魏晋,位于广西、云南、贵州三省交界处,以该文字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果酒(含酒精);鸡尾酒;烈酒(饮料)”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指定商品因与句町古国有关,从而对其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此外,被异议商标“句町”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如“句町”一般作为承载特定历史地理信息的古国名其核心价值是历史文化标识,公众看到该名称时,第一认知是历史概念而非特定商家的商品,单独作为商标时,无法实现区分商品来源的核心功能,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且,古国名自带的历史厚重感亦会导致公众默认商品具备特殊文化底蕴或品质背书,形成“历史名称=优质商品”的错误认知。如被异议人“广南县文物管理所”一般作为具备“句町”遗址管理与研究资质的主体,其主体身份不仅不能排除误认风险,反而可能加剧误认概率。公众对文物管理机构的公益属性和专业身份存在天然信任,若其将古国遗址名称用于非文化类商业商品,易让公众误以为商品经官方授权、与古国遗址存在历史或品质关联,形成更强的误导效果。
古国遗址名称的显著性不足与欺骗性误认是存在因果关联的,正因为“句町”商标缺乏固有显著性,无法让公众将其与特定主体的商品建立唯一关联,才更易引发对商品品质的误认,而欺骗性误认的存在,又进一步弱化了其作为商标的识别功能,形成“显著性不足→误认风险加剧→识别功能丧失”的恶性循环。
阻止“句町”商标的不当注册向市场传递了“公共资源不得随意作为商标注册以谋取私利”的明确信号,即使文物管理机构的公益属性也不代表其商标注册可突破《商标法》规定,同样需遵守禁用条款、显著性要求、在先权利等通用规则,甚至因涉及公共文化资源而面临更严格的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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