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天潼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品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SUNRIMOON”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纠纷十案,高沃代理“肇庆博涵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涵公司”)作为第三人积极应诉,最终经过高沃律师团队有理有据的分析,法院认可了我方观点,裁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十件诉争商标均被予以无效宣告!高沃助力博涵公司商标维权,重拳打击仿冒商标,坚决维护“MOON”品牌!
基本案情
“博涵公司”成立于2010年,专注于电动车头盔及各类户外运动头盔的生产。2004年4月21日,“博涵公司”就在主营的第09类别“安全头盔”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4028484号“”商标。2015年1月,该商标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博涵公司”参与起草多件自行车头盔行业国标文件,《CCTV-7阳光大道》、《CCTV非凡匠人节目》有对创始人及“MOON”头盔进行采访报道。“博涵公司”还赞助各种赛事,通过“微信公众号、微博、抖音、直播平台、百度、官方网站”等网络媒体广泛宣传“MOON”品牌。经过多年的发展,“MOON”品牌在安全头盔等商品上建立了稳定的消费市场,形成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随着“MOON”品牌知名度的提高,市场上抄袭、仿冒行为也是层出不穷。“博涵公司”发现“深圳天潼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品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在第09类别“头盔”等商品上共同共有的十多件“SUNRIMOON”商标获得注册,其注册数量之多,侵权范围之广。故“博涵公司”启动无效宣告程序进行维权,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先后对十件“SUNRIMOON”商标做出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定。
“深圳天潼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品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无效宣告裁定不服,针对十件诉争商标先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为了全程把握案件的进展,充分阐述自身的观点,“博涵公司”委托高沃律师团队作为第三人积极参加应诉。
行政判决
经过高沃律师团队在庭审的据理力争,全面阐述,一审法院合议庭充分采纳了代理律师的观点和理由,认定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主要观点包括:
诉争商标为“SUNRIMOON”,与各引证商标“MOON”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若将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同时注册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依据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程度,容易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商品的提供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关系,故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原告天潼公司在多个类别上有多件由其关联公司东莞市简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转让至其名下的“SUNRIMOOM”商标,天潼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还注册了“比莫塔 BIMOTA”、“美团跑腿”、“美团代驾”“高德代驾”等多件与他人商标近似的商标。诉争商标“SUNRIMOON”与第三人在先“MOON”系列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近似难谓巧合。天潼公司的申请注册行为已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不正当地占用公共资源,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之情形。最终均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客户评价
十件维权诉讼均获胜诉,博涵公司对高沃律所承办律师王青、付姣伟及法律顾问张建霞的工作表达了高度认可,认为无论是案件前期的细致分析、证据的精准梳理还是庭审中的精彩辩论都展现出了律师的专业素养以及律所的团结合作精神。博涵公司表示“对侵权行为,发现一起,严惩一起,对仿冒者零容忍,坚决肃清市场,捍卫合法权益!”未来,双方也将进一步深化合作,高沃律所继续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启发结语
诉争商标的无效宣告对恶意抢注商标的主体敲响警钟,同时也提醒商标权利人,当发现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千万不要置之不理,聘请专业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企业的知识产权作指导和规划,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是至关重要的!
代理律师:王青、付姣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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