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帝”商标复审案:突破口味误认,强化显著性抗辩

来源:  添加时间:2025-12-12

2025年2月,“福建顺利投资有限公司”委托高沃知识产权对商标局以“该标志所包含的‘麻辣’,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口味等特点产生误认,该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为由而驳回的第81379787号“麻辣帝”商标进行复审。


经过高沃代理人有理有据的分析,国知局最终认可了高沃观点,经复审认定,申请商标“麻辣帝”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一般不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案件难点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为:2901 肉; 2902 以鱼为主的零食小吃,食用海藻提取物; 2903 肉罐头; 2904 以蔬菜为主的零食小吃,以魔芋为主的零食小吃,加工过的槟榔; 2905 腌制蔬菜; 2906 蛋; 2907 奶制品; 2908 食用油脂; 2910 魔芋冻; 2911 加工过的坚果; 2912 干食用菌; 2913 豆腐制品,食用面筋; 2914 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


而申请商标所包含的“麻辣”是川菜最具代表性的味型之一,以辣椒与花椒的双重刺激为特色,形成热辣的味觉体验,确实是表示食物口味的词汇。使用在29类商品之上,极易使消费者看到该商标的情况下,误认为该食品为麻辣口味。


本案则需打破公众对“麻辣”二字的单一认知,为“麻辣”二字进行延伸,同时,针对商标整体,即“麻辣帝”亦要进行延伸,增加标识整体显著性,脱离“口味”这一含义,否则难以直接突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这一条款。


▌复审核心观点主张


接受代理后,高沃对申请人“福建顺利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商标进行查询,并寻找与申请商标情况相似的含有“麻辣”二字的商标,查询“麻辣”二字的延伸含义,从而为“麻辣”二字脱离口味认知、增强“麻辣帝”整体显著性奠定基础,结合《商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等相关规定对81379787号“麻辣帝”商标的复审案件做出了有力回击:


1、品牌一致性、审查一致性与同类商标案例:


品牌一致性:“麻辣帝”商标是申请人系列商标的一部分,与申请人形成了密切的对应关系。申请人此前已在第29类商品上成功注册了相同商标,即第21850801号“麻辣帝”,并未因误认而被驳回,证明了该商标与申请人品牌的一致性和可注册性。


同类商标案例:申请人列举了多个含有“麻辣”二字且已成功注册在第29类商品上的商标案例,如“麻辣福”、“麻辣说”、“麻辣屋”等,以此证明此类商标在指定商品上并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


审查一致性: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既然同类商标能够成功注册,本案中的“麻辣帝”商标也应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理由如下:


①申请人名下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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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知,申请人早在2016年便已经于第29类别申请注册了与本案申请商标相同、商品类似的“麻辣帝”商标,并于2017年成功获得注册,其并未因误认而被驳回,由此说明,本案申请商标亦不会产生误认。现如今,申请人为了使用需要,特增加了群组进而提起本案申请商标的申请。


②含有“麻辣”二字且已成功注册在第29类商品上(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群组相同,且为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商标有很多,由此说明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不会使消费者对其口味产生误认,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理应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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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标显著性


显著性:申请人强调“麻辣帝”商标是申请人独家打造的品牌,具有显著性和明确指向性。商标采用单纯汉字设计,简洁大方,易于识别,能够起到指引商品来源的作用。理由如下:


首先,从整体外观上进行分析,申请商标“麻辣帝”是由单纯汉字构成的纯文字商标,无其他要素的修饰,自然呈现出一种简洁大方,一目了然的直观视觉感受。同时,该商标的汉字采用了黑体的书写,字形端正,横平竖直,结构严谨,笔画整齐划一,横竖笔画粗细一致,方头方尾,给人工整严谨、端庄典雅之感。符合申请人所打造的端庄典雅,舒展大气的品牌形象。


其次,从含义上进行分析,申请商标“麻辣帝”为自造词组,并非固有词汇,具有较强显著性。


汉字“麻辣帝”为统一的整体,并不是特定事物的统称,不属于固有词汇,是经过申请人精心创作而来的臆造性词语组合,经百度百科检索可验证此为臆造性词语,其并无任何固有含义。(百度百科截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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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非描述性与独特含义:


非描述性:申请人指出,“麻辣帝”并非直接描述商品口味的词汇,而是具有独特含义的臆造词组。“麻辣”在网络用语和方言中有特定含义,如形容性格泼辣、行事果断之人,而“帝”字的加入则赋予了商标更深的文化内涵和精神图腾意义。


整体含义:商标整体展现了“敢爱敢恨、霸气外露”的个性,传达出“我的人生我做主”的独立精神,而非仅代表商品口味。这种整体含义避免了消费者对商品口味的直接误认。理由如下:


申请商标并非仅由表示口味的“麻”字及“辣”字组合而成,后面连接的“帝”字使得申请商标有机的组合成为一个新的词汇。此外,“麻辣”在网络用语中也有特定的含义。在二次元游戏社区中,指的是那些对游戏角色有着极端偏好的玩家。故而,其并非仅代表着口味。


●关于“麻辣帝”:


申请商标中的“麻辣”在方言中常用于形容性格泼辣、行事果断之人。“帝”字的加入,将方言俗语升华为具有张力的文化表达。“麻辣帝”则可引申为“敢爱敢恨、霸气外露”的个性标签。


同时,“麻辣帝”亦可引申为“在麻辣人生中主宰自我”的精神图腾。在当代社会压力下,人们通过“称帝”的戏谑表达,完成对平凡生活的英雄主义重构,是对“我的人生我做主”独立精神的隐喻。


●关于“麻辣”二字的其他含义:


谐音梗或戏谑称呼‌:“麻辣大老爷”是“青天大老爷”的谐音变形,最初是对古代清官形象的戏谑称呼,后来发展为网络梗,形容做出迅速、直接甚至略带幽默感判决的人物或情况。


‌游戏圈特定含义:‌在游戏社区中,“麻辣”有时是“master love”(角色喜欢玩家)的缩写,用于描述游戏角色对玩家的喜爱关系。例如,在NGA玩家社区中,“麻辣仙人”被戏称为“手综人”,与游戏文化相关。


因此,申请商标中的“麻辣”二字并非代表着口味,其整体展现了“敢爱敢恨、霸气外露”的个性,同时传达出“我的人生我做主”的独立精神。故而,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


4、法律条款与构成要件分析:


法律条款: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和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抗辩,指出商标需同时满足“具有欺骗性”和“易产生误认”两个构成要件才能被驳回。


构成要件分析:申请人认为“麻辣帝”商标并未对商品特征进行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描述,且申请人主观上无恶意误导消费者的意图,因此不满足“具有欺骗性”的前提条件。同时,相关公众不会将商标整体含义理解为对商品特性的描述,因此也不满足“易产生误认”的结果要件。


▌国知局裁定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查明,申请人第21850801号“麻辣帝”商标已在第29类商品上获准注册。


经复审认定:申请商标“麻辣帝”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一般不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办案心得


1、深入理解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法律依据的精准运用:本案中,高沃团队深入研究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及第三十条的具体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欺骗性”和“易产生误认”的构成要件进行了详细剖析。因此,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必须精准把握法律条款的语义和适用条件,确保抗辩理由的合法性和针对性。


司法解释的灵活引用:通过引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高沃团队从整体上判断商标的显著性,强调商标标志中含有的描述性要素不影响其整体显著性,有效增强抗辩理由的说服力。


2、全面准备与细致应对


全面准备抗辩材料:在办案过程中,高沃团队全面准备了抗辩材料,包括同类商标案例、商标设计说明、使用证据等,确保了抗辩理由的充分性和完整性。


细致应对商标局驳回理由:针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高沃团队进行了细致入微的应对,逐一回应了商标可能缺乏显著性、可能产生误认等质疑。


商标代理人:张春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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