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宣告请求人高田田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发明专利(即201310483784.3号专利,以下简称“784.3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做出理由和证据的意见陈述,专利权人认为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不能成立,本发明专利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以下简称“法26.4条”) 和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以下简称“法26.3条”)的有关规定,请求人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784.3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以下简称“法22.3条”)的有关规定,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维持784.3专利权的有效性,依法驳回无效宣告请求人高田田的无效宣告请求。
经过高沃律师的答辩,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6年7月20日做出专利驳回无效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