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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

高沃代理“欧麦客 ”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肇州县福利食品酿造厂对其注册在第30类的32446587号“欧麦客”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申请人长期从事烘焙食品的生产与销售,申请商标完全为申请人所独创,已在相同类别上成功注册关联商标并具有很高的知名度。本案申请商标作为其系列商标,应当加以保护和支持。

申请商标在相同类别、相同小组的系列商标已于2011年11月28日成功注册,在多年使用中并未引起任何不良的社会影响与误认现象的发生,故与其标识一致的申请商标也并不会造成任何不良影响。

申请商标标识:

指定使用商品项目:包子; 饼干; 糕点; 饺子; 麻花; 面包; 食用面粉; 油茶粉; 元宵; 月饼。

商标局以“申请商标标识中‘客’为汉字的不规范使用,用做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为由将申请商标予以驳回,对此,申请人不予认可。

申请商标是由汉字“欧麦客”、英文“OUMAIKE”和面包图形构成。申请商标的字形完全是申请人经过艺术化设计,并不属于不规范汉字,申请商标整体表达了申请人“始终坚持以最好的商品回报信任自己的顾客,始终坚持开放学习的精神不断创新,使公司发展更上一层楼”的企业理想和信念。

申请商标汉字部分是申请人以毛主席书法为基础融入了带着斗笠的客官形象综合设计而成,整体结构丰盈紧凑,极具特色,商标本身完全能够起到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不会产生任何不良影响。

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结合其主营商品,并融入多种元素设计而成,整体充满艺术气息,具有极高的独创性,商标本身完全能够起到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不会误导消费者,申请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完全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人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第三十条的规定。

该品牌自上市以来,申请人便将其广泛应用于产品包装、宣传单等上,还通过网络进行推广与宣传,在知名搜索引擎百度中输入“欧麦客”进行搜索,即能查询到申请人的“欧麦客”品牌商品。申请商标与申请人早已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经过广泛宣传与推广,“欧麦客”品牌在消费者中已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诚信度。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商评委最终裁定32446587号“欧麦客”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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