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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沃代理“BOWMICRO-”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二审胜诉

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因第18117801号“BOWMICRO-”商标(简称诉争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8)京73行初150号行政判决书,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0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商标信息】
 
诉争商标:

 
核定使用商品:视频显示屏(被驳回商品:计算机,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磁性数据介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调制解调器,电视摄像机,纤维光缆,电池)
 
引证商标:

 
核定使用商品:计算机周边设备,导航仪器,电话机,扬声器音箱,电影摄影机,电源材料(电线、电缆),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传感器,电池,眼镜
 
【法院判决】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
 
本案中,诉争商标标志由英文字母“BOWMICRO”及小箭头图形构成,其中首字母B经艺术化设计成弓状,中间为黑色横实线,其余字母中间被白线隔开,结合最右边的小箭头,中间可以看成有一根长箭,对于我国公众而言,“MICRO”通常易被理解为“微小的、极小的”的含义,用在复审商品上,显著性较弱,“BOW”易被理解为“弓”的含义。引证商标由字母及符号“B.O.W”组成,三个字母被两个实心黑色圆点间隔开,易被识别为三个单独的无特定含义的大写字母而非一个具有固定含义的英文词汇。
 
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相比较,诉争商标虽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的字母构成,但在整体视觉效果、含义、呼叫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别,未构成近似标志。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时,不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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