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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授权确权难? “共存协议”助您一臂之力

作者:商标诉讼部 麻莉坤律师

签订“共存协议”,高沃助力客户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维权成功

高沃律所接受东莞市万豪庭家居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其商标授权维权事宜,代理律师通过提供专业、高效的服务,量身定制提出“签订共存协议”策略方案,功夫不负有心人,最终“豪庭全屋定制及图”遇上“豪庭宝居”被认定商标不近似,案件赢得了满意的结果。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东莞市万豪庭家居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第32085491号“豪庭全屋定制及图”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高沃律所接受客户委托成功助力,让“东莞市万豪庭公司”的商标授权确权道路峰回路转,最终案件取得圆满结果。

 

案件详情

 

本案中,东莞市万豪庭公司在第20类别申请注册第32085491号“豪庭全屋定制及图”商标,经商标驳回复审程序因与第6003816号“豪庭宝居AOTBJ”商标(下称“引证商标1”)构成近似而驳回。

第32085491号“豪庭全屋定制及图”商标

第6003816号“豪庭宝居AOTBJ”商标

 

在行政诉讼程序启动后,高沃律所的代理律师紧紧围绕案件焦点问题分析案件、准备诉讼材料,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审查实践,向当事人提出了“商标共存协议”的优势地位和意义。

东莞市万豪庭公司充分接受建议,长途跋涉找到引证商标1的注册人“涂修茂”说明原因洽谈商标共存协议事宜,期间由于当地公证处没有做过类似的商标共存协议公证事项,进展受阻,代理律师又亲自联系公证处的公证人员,耐心讲解、细致沟通,最终引证商标1的注册人“涂修茂”在没有收取任何费用的前提下与东莞市万豪庭公司达成共识,在当地公证员见证下签订了《商标共存协议》并由当地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以此作为案件的有力证据提交给法院。

最终,法院充分采纳了商标共存协议的效力,认为:

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一虽均为图文组合商标,但诉争商标由汉字“豪庭全屋定制”和图形构成,引证商标一由汉字“豪庭宝居”、字母“AOTBJ”和图形构成,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虽在文字、设计、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但仍具有一定的差异。

原告在本案审理中提交了其与引证商标一注册人签订的《商标共存协议》,其中包含认可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的内容,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亦无证据显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共存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商标来源发生混淆的情况下,应当予以尊重。

因此,法院综合考虑上述因素,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引证商标一注册人同意共存的情势变更事实对本案将产生实质性影响,被告应当基于新的事实,针对原告就诉争商标提出的复审请求重新进行审理并作出决定。

 

商标共存协议如何达到被采纳的法律效果,有什么注意事项呢?

 

判断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商标共存协议可以作为排除混淆的初步证据,但并非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要件,显然并不是所有的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只要提交商标共存协议就一定能够被采纳,针对商标共存协议的效力仍然会受到其他因素制约,并且根据司法审查实践,法院在是否接受商标共存协议上亦视情况酌情认定,具体分析如下:

1、前提要件: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标识存在一定差异,双方签订商标共存协议的,在无其他证据证明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共存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发生混淆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在此会考虑商标专用权的私权属性,可见商标共存协议体现了引证商标注册人对其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部分权利空间的让渡和处分,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应当允许商标注册人自由处分其商标专用权。

而对于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商标标志相同或者基本相同,且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不能仅以商标共存协议为依据准予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此种情形下,商标共存协议的法律效果一般不会被采纳。例如:①商标标识仅是大小写区别,如“Lux”和“LUX”;②商标仅同音不同字区别,如“艾格福”和“艾格弗”,即便双方签订商标共存协议,法院一般也不予采纳其法律效果。

2、形式要件:商标共存协议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明确载明诉争商标的具体信息,不能附条件或附期限。涉外商标共存协议必须进行公证、认证程序,并一并提供引证商标注册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授权代表的签字权限证明,授权代表本人签署的公证认证材料。如果一方是自然人,需要在公证员见证下签署商标共存协议,并出具《公证书》。如果引证商标的注册是婚后取得,涉及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情形,为了保证商标共存协议的法律效力,签署商标共存协议时需要携带结婚证、身份证等证件,其配偶共同签署。

3、地域范围要件:众所周知,商标申请注册具有地域性,由此商标共存协议的地域范围必须涉及中国大陆地区,如果不涉及中国大陆地区,那么法院是无法采信商标共存协议的效力。

4、商标共存协议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且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等情形。由此对于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商标行政诉讼案件,法院对商标共存协议的采信会更加审慎,持严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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