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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案件

打出“无效宣告诉讼+驳回复审诉讼”组合拳,高沃助力“老润祥”商标注册扫清障碍!

案情介绍

 

上海之境珠宝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6日申请注册第14类“老润祥”商标,因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与在先注册商标“老润祥 珠宝”(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驳回申请注册。

 

之后,上海之境公司提出驳回复审,同时对引证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结果,因为驳回复审审理期间,引证商标还处于“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程序中,仍为在先的有效商标”,驳回复审再次失败。

 

而之后,引证商标在评审阶段被宣告无效,因为时间因素,复审已经结案,对于复审未起作用。另外,引证商标申请人也不满商标被无效继而上诉至法院,企图请求法院撤销原商评委的无效宣告决定。该案双方互不想让,进入到拉锯战阶段。

 

此时,上海之境公司全权委托高沃律所代理该商标的后续救济事宜!高沃律师接受委托后,分析商标驳回复审失败原因,提出了采取“无效宣告应诉+复审诉讼”组合拳策略,即积极收集证据“对引证商标无效宣告诉讼应诉”,以求通过无效宣告程序将引证商标宣告无效,清除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同时在法定时间内提起“驳回复审诉讼”,攻克商标注册难题!

 

一边是,高沃代理上海之境公司作为第三人对引证商标提起的无效宣告诉讼积极应诉。引证商标在被宣告无效后,经历无效宣告请求一审行政诉讼及二审行政诉讼,最终引证商标予以宣告无效,高沃委托人——上海之境公司申请的“老润祥”商标得以顺利扫清注册障碍。

 

另一边,驳回复审诉讼程序顺利进行。高沃代理上海之境公司于法定时间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复审诉讼程序,最终因审理期间“引证商标无效宣告程序已经终结,鉴于引证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被宣告无效,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原商评委被诉决定,另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我当事人提起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做出决定。

 

商标信息

 

申请商标:第28729282号“老润祥”商标,申请人上海之境珠宝有限公司,申请日期2018-01-16,指定使用商品:珠宝首饰,戒指(首饰),玉雕艺术品,珍珠(珠宝),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首饰盒,翡翠,手镯(首饰),黄琥珀首饰,宝石。

 

引证商标:第19201861号“老润祥 珠宝”,申请人赵王飞,申请日期2016-03-03,注册日期2017-04-07,核定商品:贵重金属合金,铂(金属),首饰盒,珠宝首饰,宝石,贵重金属塑像,翡翠,玉雕首饰,银制工艺品,计时器(手表)。

 

案件流程图

 

申请商标:商标申请注册---驳回注册---驳回复审---驳回复审一审行政诉讼

 

引证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无效宣告请求一审行政诉讼---无效宣告请求二审行政诉讼

 

“复审+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必要性

 

高沃律师接受委托后详细分析诉讼成功几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完全相同,都为“老润祥”,且双方指定使用的商品也为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即使进入驳回复审程序,必然会予以驳回商标注册申请。那么,如何清除申请商标注册障碍,便成为申请商标能够顺利注册的重中之中。

 

经过分析发现,引证商标权利人名下申请注册有1000余件商标,涵盖第14类、25类、35类、38类等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除了引证商标外,还申请了包括“奥洁妙”、“老百祥”、“老金祥”、“老凤福”、“通灵善缘”、“保罗士古”、“拼多购”、“周古福”、“绿置房地产”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的商标,其权利人作为一个自然人,如此庞大的商标数量显然是不合常理的,足以证明其不具有实际使用引证商标的真实意图,具有囤积商标的主观故意,同时也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基于此,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引证商标提起了无效宣告请求。

 

功夫不负有心人,高沃律师采取的商标救济策略得到了肯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引证商标予以宣告无效,后续引证商标权利人提起的无效宣告一审、二审行政诉讼程序也以失败告终,引证商标宣告无效二审判决生效,一锤定音,为我方当事人驳回复审诉讼成功奠定了基础。

 

我方当事人上海之境珠宝公司的申请商标通过驳回复审程序、驳回复审一审行政程序,因引证商标二审生效判决,终于拨云见日,守擂成功。

 

关于本案“上海之境珠宝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行政判决书”,关注“北京高沃知识产权”,回复“5126”查看~

 

浅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法律规定:《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以欺骗手段以外的其他方式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中“其他不正当手段”的认定:“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以欺骗手段以外的其他方式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以使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行为,包括诉争商标申请人采取大批量、规模性抢注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等手段的行为。

 

立法旨意:该项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

 

在商标争夺路上,肯定是充满荆棘的,故遇到商标申请被驳回并不可怕,只要我们找准方向,坚持不懈,定能胜利。本案中,高沃代理律师以引证商标抢注为切入点,为申请商标的注册清除障碍,用一句作为结束语,即“正义可能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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