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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沃代理“宏建HJ及图”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一审胜诉

原告青海省红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第22108960号“宏建HJ及图”商标(简称诉争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3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93097号《关于第22108960号“宏建HJ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决定。

 

【商标信息】  

 

诉争商标:

核定使用服务:建筑信息,建筑,采石服务,清洁建筑物(内部),电器的安装和修理,运载工具清洁服务,运载工具上光服务,喷涂服务,木工服务,艺术品修复

 

引证商标一:

核定使用服务:艺术品修复,汽车保养和修理,家具保养,清洗衣服,钟表修理,电器的安装和修理

 

引证商标二:

核定使用服务:车辆加油站

 

引证商标三:

核定使用服务:办公室用机器和设备的安装、保养和维修器

 

【案情介绍】

 

诉争商标系由青海省红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日提起注册申请,针对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局作出第TMZC22108960BHTZ01号《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原告于法定期限内向被告提出复审申请,被告于2018年5月29日作出商评字【2018】第93097号《关于第22108960号“宏建HJ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简称“被诉决定”)。被告认为,诉争商标在采石服务、喷涂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除采石服务、喷涂服务以外的建筑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告决定: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采石服务、喷涂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原告对此决定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法院审理查明,作出撤销被诉决定并重新作出决定的判决。我公司律师代理(原告)获得了本案一审的胜利。

 

【法院判决】

 

本案争议焦点: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首先,关于服务类似问题。第一,鉴于原告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采石服务、喷涂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无异议。故本案应审查诉争商标在“建筑信息、建筑、清洁建筑物(内部)、电器的安装和修理、运载工具清洁服务、木工服务、艺术品修复、运载工具上光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是否符合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第二,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信息、建筑、清洁建筑物(内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均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仅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建筑、商品房建造、建筑咨询、室内装潢”服务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经查,在本案审理期间,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用在“建筑、商品房建造、建筑咨询、室内装潢”核定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撤销。商标局于2019年7月13日发布第1655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文号为商标撤三字【2019】第W014242号。故引证商标一已不再是诉争商标在“建筑信息、建筑、商品房建造(内部)”服务上的初步审定的权力障碍。

 

综上,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建筑信息、建筑、清洁建筑物(内部)”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商的近似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93097号《关于第22108960号“宏建HJ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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