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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讯!高沃代理“Takama”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一审胜诉

原告赵列展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关于第20709004号“Takama”商标(简称诉争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8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判决撤销被告商评委作出的商评字【2017】第167906号《关于第20709004号“Takam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决定。

 

【商标信息】   

诉争商标:

核定使用商品:磨具(手工具),手工操作的手工具,农业器具(手动的),园艺工具(手动的),钳子,切削工具(手工具),棘轮(手工具),抹刀(手工具),美工刀,修枝剪

 

引证商标:

核定使用商品:手工操作的手工具,刀叉餐具,叉,匙,除火器外的随身武器,电动或非电动剃刀

 

【案情介绍】

 

诉争商标系由原告于2016年7月20日提起注册申请,后被商标局驳回,原告于法定期限内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商评委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商评字【2017】第167906号《关于第20709004号“Takam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简称“被诉决定”)。原告对此决定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法院审理查明,作出撤销被诉决定并重新作出决定的判决。我公司律师代理客户(原告)获得了本案一审的胜利。

 

【法院判决】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无效宣告的事由不复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新的事实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相关裁决,并判令其根据变更后的事实重新作出裁决。”

 

另查,2018年9月6日,商标局发布第1614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其中显示引证商标在第8类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被撤销,文号为撤三字【2018】第W008987号。

 

鉴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引证商标已在其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被撤销,故,已不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诉争商标被驳回的注册申请所依据的事实不复存在,故被告应当重新针对诉争商标是否应予注册作出决定。最终法院依据情势变更原则判决撤销被告商评委作出的商评字【2017】第167906号《关于第20709004号“Takam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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