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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

北京高沃代理“鲁山人日本料理”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上海市松江区岳阳街道人鲁山饭店对其注册在第35类的30654655号“鲁山人日本料理”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申请商标标识:  
 
申请商标的指定服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饭店商业管理,货物展出,商业橱窗布置,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进出口代理,广告宣传,电视广告,广告片制作
 
首先,申请商标融入了图形元素,整个商标在设计上以淡雅节制、深邃禅意为境界,因而使该商标看上去风格独特,创意鲜明,具有浓郁的日式风情。其次,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为“鲁山人 日本料理”,其中汉字“鲁山人”三个字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具有明确的指向性。无论是图形部分还是商标的文字部分均为突出日本料理的特点,整体表达的含义为“不拘一格的日本料理及浓郁的日式风情”。
 
“鲁山”二字作为地名的含义本就极为不显著,“鲁山”两个字本身也不具备在申请商标中作为地名独立存在的特质条件,相关公众很难将本案申请商标中的“鲁山”二字与地名产生任何联系。
 
“鲁山人 日本料理”中“鲁山”如为地名,那么“鲁山人 日本料理”应该很明显指示“鲁山丝绸”等一些知名商品,而事实上本案申请商标指定的服务与“鲁山丝绸”根本没有任何共通点,这与将“鲁山人 日本料理”中“鲁山”作为地名理解极为矛盾。“鲁山县”没有任何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可以和“日本料理”类商品或服务联系起来,依照法律规定甚至作为地理标志都不合格。相关公众在上海市看到“鲁山人 日本料理”几个字,没有任何理由会把其服务和“鲁山县”联系起来。因此从与服务的联系方面,“鲁山”两个字在申请商标中也断然没有指示“鲁山县”这一地名的可能性。
 

申请人的第22112945“”同样曾经应为标识中含有的“鲁山”二字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从而被驳回,但是通过申请人的驳回复审后,阐述了商标的来源及其独特的寓意。商标评审委员会已经认定了“”中的“鲁山”与其他元素结合在一起不致使相关公众对于服务的内容或者来源与县级行政区划“鲁山县”相关,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鲁山人 日本料理”中的“鲁山”并非指向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其有自身的独特含义,并且和“人”、“日本料理”及图形元素构成一个整体,具有极强的显著性与代表意义。未违法《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的规定。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商评委最终裁定30654655号“鲁山人日本料理”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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