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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案件

高沃代理图形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一审胜诉

原告江苏天裔鸽业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关于第23405025号图形商标(简称诉争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3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判决撤销商评委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154872号《关于第2340502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决定。

 

【商标信息】

诉争商标:

核定使用商品:未加工谷种,孵化蛋(已受精),新鲜蔬菜,未加工木材,动物饲料,谷(谷类),鸟(活的),新鲜水果,活家禽,植物

 

引证商标一:

核定使用商品:供展览用动物;展出动物;活动物;孵化蛋(已受精);种家禽;活家禽

 

引证商标二:

核定使用商品:树木,籽苗,活家禽,种家禽,孵化蛋(已受精),鲜水果,新鲜蔬菜,鲜食用菌,菌种

 

引证商标三:

核定使用商品:活动物,种家禽,活家禽,谷(谷类),植物,鲜水果,新鲜蔬菜,植物种子,饲料,动物栖息用品

 

【案情介绍】

诉争商标系由江苏天裔鸽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提起注册申请,商评委作出商评字【2018】第154872号《关于第2340502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原告对此决定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法院审理查明,作出撤销上述决定并重新作出决定的判决。我公司律师代理客户(原告)获得了本案一审的胜利。

 

【法院判决】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本案存在的焦点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

本案中,诉争商标是图形商标,图形整体轮廓为椭圆形,椭圆形内用简单的线条进行了勾勒。引证商标一为图文组合商标,商标整体轮廓是椭圆形,椭圆形内包含有鸽子图形、汉字“玉鸽”及拼音“YU GE”,汉字“玉鸽”位于正中间,字体较大,是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引证商标二为图文组合商标,由白鸽图形、太阳图形、汉字“元农”及拼音“YUAN NONG”构成,商标整体以黑色方块为背景,汉字“元农”是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引证商标三为图文组合商标,由白鸽图形、汉字“秋浦王”及拼音”QIU PU WANG”构成,汉字“秋浦王”是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故诉争商标为纯图形商标,通过线条勾勒出的图形含义比较抽象,相关公众经一般观察,可能会将其识别为一种鸟,但难以识别为鸽子。而三引证商标均为图文组合商标,相对而言,汉字为各自的显著识别部分。其中引证商标二、三的汉字在读音、含义上与鸽子区别明显,图形也与诉争商标差别较大,故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的汉字部分为玉鸽,且在商标中所占比例较大,而图形部分所占比例较小,整体上亦可与诉争商标相区分。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三引证商标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不会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应认定为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近似商标。最终判决撤销被告商评委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154872号《关于第2340502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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