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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沃代理“天秦粮源”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一审胜诉

原告甘肃天秦粮源商贸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第25091980号“天秦粮源”商标(简称诉争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6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判决撤销商评委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181477号《关于第25091980号“天秦粮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决定。

 

【商标信息】

 

诉争商标:

核定使用商品:广告(通过所有大众传播途径),市场营销,开发票,会计,货物展出,为广告目的布置橱窗,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在网站上为商品和服务提供广告空间,替他人推销,样品散发

引证商标:

核定使用商品: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饭店商业管理,外购服务(商业辅助),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人事管理咨询,商业管理咨询

 

【案情介绍】

诉争商标系由甘肃天秦粮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06月30日提起注册申请,经商标驳回复审程序,商评委作出商评字【2018】第181477号《关于第25091980号“天秦粮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原告对此决定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法院审理查明,作出撤销上述决定并重新作出决定的判决。我公司律师代理客户(原告)获得了本案一审的胜利。

 

【法院判决】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本案存在的焦点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

本案中,诉争商标由汉字“天秦粮源”及图形组合而成,其中“粮源”并无实质含义,诉争商标图形由水滴和低垂的树叶构成,图形所占比例较大,汉字部分“天秦”为臆造词。引证商标由汉字“天造粮源”构成,其中“粮源”并无实质含义,“天造”为固定词汇,译为“天之创始”,加上“粮源”,其整体字面含义更容易被消费者认知。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时可以将两者进行区分识别。故两者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不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不应认定为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近似商标。最终判决撤销被告商评委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181477号《关于第25091980号“天秦粮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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