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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

北京高沃代理“英得尔”商标无效宣告维权成功

南宫市海度商贸有限公司特委托我公司代理对深圳市天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指定在第27类商品上申请的第18869295号“英得尔”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的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严重违反了《商标法》第九条、三十条的有关规定,应予以宣告无效。
 
商标对比图如下:
 
 
申请人第12809192号“英得尔”商标申请日期为2013年06月25日,并于2015年01月07日获得成功注册。而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为2016年01月13日,很明显晚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提交注册申请的时间,申请人对该商标享有无可辩驳的在先权利。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所使用的商品分属于相同的类别,含有相同的小组,具有极强的关联性,构成类似商品。
 
争议商标“英得尔”所申请注册的商品与申请人主打的“英得尔”品牌的“汽车、汽车用品”等产品已经成为了密不可分、关联极度密切的产品,极有可能出现在相同的空间、相同的时间、甚至相同的场所供消费者选购,在市场上共存极易误导公众。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近似情形与《商标审查标准》中规定的一样,语种相同,且文字构成、排列顺序完全相同,甚至字体亦完全相同,尽管引证商标增加了对应的英文字母,但其显著识别部分完全相同,实质上仍构成相同商标,极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毫无疑问构成了相同商标。
 
被申请人是职业商标抢注人,其名下共申请了200枚商标,均处于待售状态。被申请人缺乏真实使用意图而大量囤积注册商标的行为挤占合法经营者的优质商标资源,违反了基本的社会公共道德及诚实信用原则,客观上对我国商标注册秩序造成了损害,而非对他人特定民事权益的损害,造成不良影响。
 
由于我司律师的分析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18869295号“英得尔”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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