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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沃代理“SOLON”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一审胜诉

原告深圳市速轮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与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关于第22949415号“SOLON”商标(简称诉争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8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判决撤销被告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78779号《关于22949415号“SOL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决定。

 

【商标信息】   

诉争商标:

核定使用商品:自行车,自行车车架,自行车轮圈,自行车链条,自行车车胎,自行车打气筒,运载工具用轮子,自行车车毂,电动自行车,车辆引擎罩       

引证商标: 

核定使用商品:小型机动车,机车,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器,车辆内装饰品,摩托车,自行车,高架缆车,运行李车,雪撬(车),车辆轮胎       

 

【案情介绍】

诉争商标系由原告于2017年2月27日提起注册申请,后被商标局驳回,原告于法定期限内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商评委于2018年5月10日作出商评字【2018】第78779号《关于第22949415号“SOL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简称“被诉决定”)。原告对此决定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法院审理查明,作出撤销被诉决定并重新作出决定的判决。我公司律师代理客户(原告)获得了本案一审的胜利。

【法院判决】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与六个月的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面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本案引证商标的商标专用期限至2018年3月6日。引证商标注册人已超过法定宽展期仍未对该商标进行续展。截至本案审理终结,引证商标已因未按期续展而丧失商标专用权,已不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诉争商标被驳回的注册申请所依据的事实不复存在,故被告应当重新针对诉争商标是否应予注册作出决定。最终法院依据情势变更原则判决撤销被告商评委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78779号《关于第22949415号“SOL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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