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成功案例 > 商标案件
商标案件

北京高沃代理“唐大福”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唐有芬对其注册在第14类的28995948号“唐大福”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申请人“海南唐大福珠宝有限公司”由唐姓族人创建,是一家集黄金、翡翠、钻石镶嵌、银饰等珠宝设计、生产、销售一体化运作的综合连锁企业。同时,“唐大福”及其系列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在“珠宝领域”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了对应的关系,获得了消费者的认可与熟知。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含义、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

对比图如下所示:

申请商标

28995948

引证商标

10752623

 

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犹以“唐”字是申请人“海南唐大福珠宝有限公司”企业法人“唐有芬”的姓氏,象征了“唐大福”为唐姓族人所创。“大福”预示着好运气,喜幸之事。商标整体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显著性很强。

“唐大福”整体寓意为唐姓族人一定要拥有好的运气,有喜幸之事,寓意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有唐姓族人的庇佑,企业的发展能够大富大贵。并且,申请人“海南唐大福珠宝有限公司”将“唐大福”作为企业字号进行使用、将其作为珠宝店店面名称进行使用,直接指引商品的来源。

引证商标“唐福”,“唐”这里代指唐朝,“福”一切顺利、幸运,引证商标注册人从事医疗行业,“唐福”体现了该注册人希望客户身体安康。

申请商标是由文字“唐大福”和字母“TANG DA FU”构成的组合商标,文字和字母排列一一对应,整体设计结构与引证商标的单纯两个文字存在明显的差异。

本案中,相关群体在习惯性购买申请商标“唐大福”产品时, 一定不会将与其与在含义、整体外观、呼叫区别明显的引证商标“唐福”的产品发生混淆与误认。所以,基于相关消费群体的消费习惯,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不容易造成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完全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商评委最终裁定28995948号“唐大福”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回顶部
联系我们 | 隐私条款 | 免责声明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2788号

Copyright © 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