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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

北京高沃代理“裨舒宝”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邓照曦对其注册在第5类的26896402号“裨舒宝”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申请商标标识:

 

指定使用商品:婴儿奶粉,药用胶囊,药用乳糖,婴儿食品,防溢乳垫,婴儿尿裤,蚊香,蛋白质膳食补充剂,失禁用尿布,片剂

 

商标局以“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用作商标易使消费者对该商品的功能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为由将申请商标予以驳回,对此申请人不予认可。

 

申请商标“”不是一个固有词汇,更加不是申请商标指定服务行业内一个通用的词汇,而是申请人精心设计的一个独创性的词汇,为臆造性词汇。

 

申请商标含义是“对人有益处、令人轻松松愉快的珍贵物品”。申请商标是臆造性词汇,且读起来朗朗上口,其设计理念体现了申请人希望为广大公众提供健康有益的产品,希望广大消费者具有轻松愉快的生活,申请商标的设计融入了申请人美好的愿望,具有极高的独创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与申请商标“裨舒宝”无关,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本案的申请商标“裨舒宝”完全是显著性极高的臆造性词汇,根本不具备任何“欺骗性”的原因要素,也没有超出商品特性本身固有的描述,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并不具备《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构成要件,根本没有违反本条款规定。

 

申请人将申请商标大量使用在产品包装上,并通过宣传彩页、海报等方式进行大量的宣传和推广,经过广泛宣传与推广,在消费者中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诚信度,在各大网站上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深受消费者喜欢和信赖。

 

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商评委最终裁定26896402号“裨舒宝”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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