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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

北京高沃代理“皖小白”商标异议答辩维权成功

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对林伟申请注册在第33类的22756813号“皖小白”商标提出异议,林伟特委托我司代理该商标的异议答辩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商标对比如下:

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中“小白”为“小瓶白酒”的简称,用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小白”代表了“小瓶白酒”就像是“高科”、“教育”、“用品”、“金融”等词汇,使用在各自的行业领域内,是同行业者所通用的词汇,仅仅起到修饰的作用,并没有十分强的显著性。

被异议人以“皖”为商标,代表了被异议人愿借助优美自然的环境及独特的人文环境,为消费者奉上具有悠久传统的醇香美酒,还原一杯舌尖上的点滴甘醇。引证商标为首字为“江”,是中国常见的姓氏,加之引证商标所有人在进行宣传时也将其将虚拟的卡通人物形象进行组合,可见引证商标中“江小白”为一个虚拟化的人物名称。

根据中国公众从左至右、从上到下的呼叫方式,第一时间进入消费者视线的即是“皖”和“江”,因此,也就注定“皖”和“江”成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部分的视觉条件和地位。两汉字在读音无任何关联性,根本不会引起公众的混淆和误认。

被异议商标“”整体以黑色长方形为轮廓,在其上以白色镂空形式勾勒出汉字“皖小白”,整体形似一块高高悬挂的牌匾,给人以庄严、肃穆、端庄、大方的视觉效果。引证商标“”以两个酒瓶为背景,左侧的酒瓶为横向摆放,右侧的酒瓶倾斜摆放,摇摇欲坠,汉字“江小白”镶嵌在酒瓶之上,贯穿与图形整体,将喝完酒后酒瓶零乱摆放的形态形象生动勾勒出来。

异议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在“真实性、有效性及合法性”各方面存在诸多瑕疵,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商标达到较高知名度的程度。

被异议商标,其作为商标的产生,是答辩人根据自身产品特点,在产品上市之初,独立创造思考得出,该商标蕴涵了答辩人对其产品的良好祝愿和殷切期望。答辩人自成立后,即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打造被异议商标,提高企业的信誉及商标的知名度。

然而,异议人在异议申请中却说被异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的抄袭和模仿,答辩人认为异议人指责和抗辩是毫无根据,无中生有。被异议商标和引证商标的构成大不相同,含义大不相同。所以,异议人认为答辩人的商标是抄袭和模仿被答辩人的引证商标,属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抗辩,属一厢情愿的霸王逻辑,缺乏相应的证据支持。

由于我公司律师的分析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22756813号“皖小白”商标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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