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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

北京高沃代理“三原环境”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徐州三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第7类的26522926号“三原环境”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申请商标“三原环境”源于申请人企业简称,与申请人具有高度对应关系。其中“三原”具有地名以外的其他含义,不再具有地名含义。“三原”两个字本身也不具备在申请商标中作为地名独立存在的特质条件。

申请商标“”源自申请人“徐州三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企业简称。“三原”在这里的意思是让天、地、人都回到最初的样子的意思,说明申请人致力于污染治理、废物利用,希望拯救地球岌岌可危的生态环境的原则。同时,“三”有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的意思,冬去春来、万物复苏,所有事物欣欣向荣,一切都在向好的方向发展。

申请商标“三”、“原”两个字并非突兀的单独出现,它与“环境”以同样的字体和大小呈现,四个字组成了申请人的企业简称,“三原环境”的意思就是天、地、人开始的生存空间。且商标上方配有莲花的图案,莲花出淤泥而不染,这就显示了申请人对治理污染、保护环境、携手共建绿色城市的美好期望和坚定决心。

三原”两个字本身也不具备在申请商标中作为地名独立存在的特质条件,相关公众很难将本案申请商标中的“三原”二字与地名产生任何联系。

“三原县”没有任何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可以和申请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各种机械、机器”类商品联系起来。相关公众在看到申请人所打造的“三原环境”产品上看到“三原”两个字,没有任何理由会把其产品和“三原县”联系起来。因此从与商品的联系方面,“三原”两个字在申请商标中也断然没有指示“三原县”这一地名的可能性。

申请商标并不是将“三原”作为地名使用,“三原”在申请商标“三原环境”中具有地名以外的其他含义,已经与其他要素组合形成了整体上的显著特征,不再具有地名含义。本案申请商标完全不存在与地名“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产生联系的可能性。

为了打造品牌的知名度与影响力,申请人将申请商标作为企业对外宣传的形象符号,广泛应用于企业官方网站以及公司产品等材料之上,使之在相关公众中形成较高的知名度。

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商评委最终裁定26522926号“三原环境”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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