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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宣告的正确打开方式!高沃代理“猫小院”商标维权成功!

2017年04月13日,高沃知识产权接受北京猫小院咖啡文化有限公司委托对第17437137号“猫小院MAOXIAO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

 

无效宣告的主要理由:

 

一、申请人打造的“猫小院”是以猫为主题的时尚餐厅,位于北京东城区北锣鼓巷北下洼子胡同,曾吸引了央视一套、二套相关栏目组前来采访,并得到了北京卫视财经频道、中国教育等相关电视栏目的肯定。申请人“猫小院”品牌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与宣传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曾在北京居住过一段时间,而此时“猫小院”在北京已经成为脍炙人口的品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抢注行为。

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极具知名度的商号“猫小院”字形相近,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商号权的侵犯。

 

三、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的“猫小院"系列商标,仍将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在申请人在先使用的类似服务上,系明显恶意抢注行为。

 

四、申请人的“猫小院”品牌通过申请人持续使用与宣传,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猫小院”商标高度近似,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争议商标为申请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系,从而对商品来源及质量产生混淆误认。

 

五、被申请人在第43类服务上申请注册“猫小院”商标明显时复制、摹仿、抄袭申请人的驰名商标,具有明显恶意,严重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造成市场混乱,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产生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商评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与北京元合兴业装饰有限公司签订的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收据;

2、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与冉旭广告传媒(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指示路牌设置合同及交付使用验收单;

3、申请人机构信用代码证及相关材料;

4、代理记账合同;

5、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与北京兴昌利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就装修事宜签订的协议书及工程清单、装修收据;

6、申请人与北京澳德胜门窗有限公司签订的铝塑门窗订货合同、做门头款收据;

7、申请人与咖啡邦(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咖啡邦框架合作协议;

8、《生活早参考》、《消费主张》、日本NHK电视台《桃源纪行》、《星月私房话》、《大家想得美》以及其他栏目组有关“猫小院”报道视频或录制节目视频材料(以U盘形式提交);

 

 

9、关于日本NHK电视台桃源纪行栏日组邀请北京猫小院西餐厅参与节目录制证明、乐视视频《星月私房话》节目组在北京猫小院西餐厅进行录制证明、中国教育电视台一频道《大家想得美》节目组邀请北京猫小院咖啡西餐厅进行节目录制证明;

10、申请人与大众点评网签定的服务合同、发票、收款收条、大众点评截图;

11、申请人采购食材商品收据、菜单图片;

12、顾客消费发票;

13、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成立“猫小院北锣店”房屋租赁合同以及小店照片、猫小院后海店照片、申请人微博截图;

14、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合同;

15、申请人营业执照。

 

经商评委审查认为:

 

鉴于《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的规定之中,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委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保护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如商号权。

 

①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显示,申请人成立于2014年5月7日。由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其法定代表人与汉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2013年12月20日签订的大众点评《城市商户服务合同》及相应发票、预付款收据证据材料,并结合评论截图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申请人的猫小院猫主体餐厅在2013年至2015年期间经过了持续宣传。

 

②并且,结合申请人提交的视频材料(其中北京财经频道的《财富故事》显示的时间为2014年、中央套的《生活早参考》节目中显示时间为2015年)及相关节目制作单位出具的证明,亦可以证明申请人的猫小院咖啡西餐厅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经过较多的宣传报道。

 

③同时,申请人提交的数份机打发票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猫小院餐厅在餐饮服务上进行了使用。

 

④与此同时,综合考量申请人提交的北下洼子房屋租赁合同、房屋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指示路牌设置合同及收款收据等为经营猫小院餐厅而进行的前期准备的证据材料。

 

以上可以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将“猫小院”作为商号及商标在餐饮服务上进行了持续宣传及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及影响。争议商标虽为图文组合商标,但其显著识别部分为汉字“猫小院”,其与申请人具有一定独创性且在先享有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号及商标“猫小院”完全相同,难谓巧合。争议商标使用在与申请人实际经营的咖啡馆、餐厅等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及影响的商号及商标相联系,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商号权并构成了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综上,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咖啡馆”等服务上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最终商评委裁定第17437137号“猫小院MAOXIAOYUAN及图”商标无效。

 

高沃知识产权小结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因此,当遇到商标被侵权时,权利人可以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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