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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

高沃代理第26445859号“臻鼎装饰”商标驳回复审成功

浙江臻鼎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对其注册的第26445859号 “ ”商标被部分驳回不服,特委托我所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1、从构成要素及整体外观方面分析:

申请商标是由图形+汉字+英文字母构成的组合商标。整体分为左右两部分。左侧图形“”是以“Z、D”两个字母为原型,并结合“阶梯”、“鼎”、“马”的构造设计而成。右侧上方“”四个汉字横向整齐排列,字面较大,结构方正饱满,笔形柔和,空隙均匀,横竖笔画粗细基本一致,起落笔及拐角均是圆形,结构平稳、秀气。右侧下方“”,其均匀的笔划宽度和平滑的笔划弧度表现出一种稳定的、充满机器意味的无时间性及共时性特征。

引证商标是单纯的图形商标。由字母“Z”及汉字“中”为元素设计而成。整体酷似兵器。

由此可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从构成要素及整体外观方面存在差异显著,给公众留下完全不同的印象,完全不构成近似商标。

2、从含义方面分析:

申请商标中汉字“臻鼎装饰”为申请人“浙江臻鼎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企业简称。其中“臻”,基本字意为至,到;引申为达到(美好的),(达到)完备的;再引申为周全。“鼎”,本意是古代的一种煮食物的器具。在古代,鼎不仅仅是用来烹煮食物,也是放在宗庙里祭祀用的一种礼器。鼎很大、很重,所以“鼎”又表示很盛大。“装饰”对特定的建筑物或室内按照一定的思路和风格进行美化的一种活动或行业。申请人将每位业主都视为上帝般尊贵,希望为顾客装饰装修的房屋能够让消费者满意。图形部分中的“Z”为“臻”的拼音首字母;“D”为“鼎”的首字母。外形呈现出的“阶梯”造型,寓意申请人希望企业能够凭借优质的产品及服务,获得更多消费者的认可,强者在挫折面前会愈挫愈勇,而弱者面对挫折会贸然不前。要正视挫折,正确对待挫折,只有这样才能让挫折成为企业走向成功的阶梯。

-------“Z”为“臻”的拼音首字母

-------“D”为“鼎”的拼音首字母

引证商标中呈现的字母“Z”为其注册人“九江中鼎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字号中“九”的拼音首字母。

由此可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从含义方面存在差异显著,给公众留下完全不同的印象,完全不构成近似商标。

3、从呼叫及显著部分方面分析:

商标的显著部分是指在商标的整体构成中处于支配地位、决定商标的整体形象并对商标起主要识别作用的部分。在判断商标中的显著部分主要从所占比例大小、是否显眼及该要素本身是否具有显著性。而在实践中,鉴于图形部分不能发音,在对文字和图形组合商标进行识别时,消费者可直接以文字部分呼叫相关商标,尤其是当消费者不是直接面对相关商品和商标(如电话购物)时,文字部分的重要性会明显超过图形部分。具体到本案中分析:

申请商标的显著部分为汉字“臻鼎装饰”,呼叫为“zhēn  dǐnɡ  zhuānɡ  shì”。

而引证商标为单纯的图形商标,在实际使用中,结合其企业字号“九江中鼎”共同使用,呼叫为“jiǔ  jiānɡ  zhōnɡ  dǐnɡ”。

由此可见,从呼叫及显著部分方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存在显著差异,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与混淆,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另外,我司律师通过举证证明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商评委最终裁定第26445859号“臻鼎装饰”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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