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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

北京高沃代理“冰星”商标异议答辩维权成功

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对北京冰星科贸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在第25类的15887611号“冰星”商标提出异议,北京冰星科贸有限公司特委托我司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代理该商标的异议答辩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注册号

商标标识

类别

使用商品

被异议商标

15887611

25

运动套装,服装,童装,裙子,游泳衣,鞋,帽子,袜,裤袜,手套

引证商标1

1426035

24

床罩,被子,旅行用毯,枕套,床上用毯,被絮,被面,垫套,褥子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第1426035号引证商标1指定使用的商品分属于不同小组,并未构成类似商品,更加不构成近似商标。答辩人注册服务为“服装”方面的商品与异议人的“家居”商品在功能和用途所适用的领域完全不同,不构成类似商品。答辩人注册的为25类为服装商品,异议人注册的为24类家居制品,在各大商场也会在不同区域分开售卖,没有一家卖家既卖服装,又买家居制品。

被异议商标“冰星”二字是答辩人精心设计而成的,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加之,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名下引证商标2在整体外观、含义、呼叫上区别明显,绝对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误认与混淆。

商标对比图如下:

被异议商标

15887611

引证商标2

14398731

 

 

 

 

 

 

 

被异议商标是由汉字“冰星”与英文“BINGXING”两部分构成的组合商标,引证商标2是由“水星宝贝”四个汉字构成的单一文字商标。

被异议商标“冰星”代表了申请人的主要产品服务对象,完全能够独立指导商品的来源,具有极强的显著性与独创性。引证商标2“水星宝贝”中“水星”是太阳系八大行星最内侧也是最小的一颗行星,“宝贝”则是对“亲昵”的人的爱称。

异议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在“真实性、有效性及合法性”各方面存在诸多瑕疵,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水星”商标达到较高知名度的程度。被异议商标为答辩人所独创,注册申请完全是基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善意目的,不存在任何主观恶意行为,更不会损害异议人的无形资产,无任何不良影响。

由于我公司律师的分析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16609991号“冰星”商标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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