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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

北京高沃代理“嘉瑞”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江苏开元畜产嘉瑞机电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第9类的8510103号“嘉瑞”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申请商标是江苏开元畜产嘉瑞机电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目的是用于宣传企业的品牌。该品牌自上市以来,申请人多次参加各大型展会,经过广泛宣传与推广,在消费者中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诚信度,深受消费者喜欢和信赖。公司长期凭借优质的质量和贴心的服务,不断的对使用申请商标的产品进行推广,使申请人成为地方同行业中数一数二的生产者,公司产品已销往全国各地众多领域,现已有很高的销售额,消费者十分满意。 

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和对品牌的推广,以及产品的优质质量,使申请商标在消费者、零售商乃至有关部门中都享有知名度。此产品自上市来的畅销和无质量投诉记录深刻的说明了申请商标并未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公司于2010年7月26日申请注册了“嘉瑞”商标,但该商标却于2012年4月11日被商标局驳回。

申请人江苏开元畜产嘉瑞机电有限公司是进出口业务的股份公司,公司拥有自己的联营工厂,有着非常丰富的生产各类锯片的经验,拥有先进的自动焊接机和研磨机,严格的品质管理系统,强大的研发基地,申请人获得ISO9001:2000认证及ISO9001:2008认证证书。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上存在巨大差异,不构成近似。

两商标对比图如下:

申请商标

8510103

引证商标

8162609

 

 

1、从整体外观上看,申请商标是图形+中文嘉瑞及英文MACHINERY & ELECTRONIC构成的组合商标,申请人江苏开元畜产嘉瑞机电有限公司其企业字号为“嘉瑞”,申请人为保持品牌和企业字号的一致性,特申请了此商标;而引证商标是由中文瑞嘉和英文SWITKA构成的组合商标,其由个人叶北华申请,两商标虽然中文部分相同,但是其图形和英文部分是完全不同,直接形成一个商标整体结构的“构件”,才称得上商标的组成部分。换句话说,商标的整体结构是由这些构件彼此关联形成的,故不能单纯的因为商标的部分相同,而去判定两商标近似。

2、两者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者误认。引证商标的所有人为个人,经申请人市场与网络调查,并没有任何“叶北华”授权的公司使用或者宣传该商标,市场上根本没有出现过标有引证商标的扩音器,电唱机,DVD播放机,电池等商品,也无企业将其引证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及企业业务活动上。故当申请商标注册的商品出现在市场上时根本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者误认。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所核准的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上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

    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商品为可调节支撑装置、用于悬挂液晶电视机、等离子电视、液晶显示器、阴极射线管显示器等的支架(专用零部件),可调节支撑装置(用于数字多功能光盘播放器,录像带播放器、功放等的支架(专用零部件)),可调节支撑装置(用于投影仪、摄像机等的支架(专用零部件));其产品主要为锯片,机电类产品,从其申请商标中的MACHINERE ELECTRONIC中也可以看出,其产品主要用来稳定电视机、显示器等,其生产用的机械为自动焊接机和研磨机。

而引证商标为计算机周边设备,音响管,录音载体,扩音器,电唱机,DVD播放机,电声组合件,电池,汽车用雪茄烟点火器,多为具体的商品,而不是支撑用的架子,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所核准的商品,无论是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还是在销售渠道上都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

申请商标完全属于申请人自行创意,具有自身独特的含义,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根本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消费者完全可以凭借商标的差异对其做出正确的判断,从而对使用两商标的商品不致产生误认误购现象,更不会影响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上存在巨大差异,不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所核准的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上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从申请人企业知名度、主营业务、主要产品等分析,没有主观仿冒的必要性,且和引证商标不易混淆或者误认。申请商标的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不会对引证商标产生不利影响。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商评委最终裁定8510103号“嘉瑞”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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