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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

北京高沃代理“好伊佳”商标异议答辩维权成功

    聊城好佳一生物乳业有限公司公司对宁波市扬帆食品公司申请注册在第30类的7677432号“好伊佳”商标提出异议,宁波市扬帆食品公司特委托我司代理该商标的异议答辩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申请人宁波市扬帆食品公司成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二次创业于本世纪初,是宁波市为数不多的专业海产休闲食品全项生产,加工的企业。公司集收购、加工、生产、销售于一体,现有生产经营用地8000平方米,现有员工160余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十余人。被异议商标“好伊佳”虽非固定词组,但其作为商标的产生,是答辩人根据自身产品特点,在产品上市之初,独立创造思考得出,该商标蕴涵了答辩人对其产品的良好祝愿和殷切期望,答辩人的企业为生产型企业,通过合法经营,技术不断创新,使企业知名度倍增。而且其产品在2009年荣获“中国著名品牌”证书和“2009年浙江农业博览会优秀奖”证书。今天,企业更加以雄厚的实力和优异的品质赢得了市场。

    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差异甚远,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更不可能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如下图所示:

1、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1)在整体构成、读音差距甚远,两商标不构成近似。

   被异议商标“好伊佳”是由图形、字母、和汉字三部分构成,显著部分是经过特殊设计的图形,字母部分 “ HAO YI JIA” 字体大小一致,而汉字部分“好伊佳”也为大小一致的三个汉字,均没有经过特殊设计。而引证商标(1)是由汉字、符号、数字三部分构成,汉字部分“好”字是艺术字的表现形式,第二部分是数学符号中的“+”,第三部分是简单的阿拉伯数字“1”,被异议商标“好伊佳”的读音为“hao yi jia”, 而引证商标(1)的读音为“hao jia yi”, 很显然,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1)在整体构成上和读音上差距甚远,两商标不构成近似,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

2、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2)在整体构成、读音及含义上差距甚远,两商标不构成近似。

   被异议商标“好伊佳”是由图形、字母、和汉字三部分构成,显著部分是经过特殊设计的图形,字母部分 “ HAO YI JIA” 字体大小一致,而汉字部分“好伊佳”也为大小一致的三个汉字,均没有经过特殊设计。而引证商标(2)是由单纯的三个汉字构成的,被异议商标“好伊佳”的读音为“hao yi jia”, 而引证商标(2)的读音为“hao jia yi”。正如异议人在异议材料中说的被异议商标和引证商标(2)只有一字之差,正因为有了一字之差,他们的意思就完全不同了。被异议商标的含义为表达良好祝愿和爱的一种手势,显示给相关公众的是一种图文信息,而引证商标(2)只是简单而没有任何含义简单汉字。故,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2)在整体构成、读音和含义上完全不相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综上所述,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1)、(2)在整体构成、读音及含义上差距甚远,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使相关公众导致误认,更不可能使消费者联想到两商标存在任何关联关系。即使是对于偏远山区文化层次不高的老人和农民,也能通过商标整体构成和读音方面清楚地选择自己的品牌,何谈“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看作是一家相同的商标,容易导致误认误购,甚至搭顺风车进行不正当竞争”。故,答辩人的被异议商标应该被核准注册。

   异议人称答辩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行为,答辩人提出严正抗辩。

1、异议人称其引证商标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观点根本不成立。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异议人在异议材料中阐述自己的引证商标知名度甚高,在同行业的影响力较大,但是异议人根本没有拿出任何有力证据证明其观点。而且所谓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它既具有一般商标的区别作用,又有很强的竞争力,知名度高,影响范围广,已经被消费者、经营者所熟知和信赖,具有相关的商业价值。如果仅凭异议人在异议材料中所说的通过媒体主持人在全国大型交易会上做宣传而就称其为驰名商标,那全国的驰名商标岂不早已泛滥了。 故,异议人此观点根本不成立。

2、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的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根本不存在抢注他人已注册商标的行为。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的在先权。 答辩人在上述材料中很明确的阐述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的引证商标无论在整体构成、读音还是在含义上均差距甚远,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使消费者联想到两商标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不可能导致相关公众误认误购,更不存在搭顺风车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而且被异议商标在30类的其他类别也有其他人注册,如5481621、7193197号在30类已核准注册。故,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抢注他人的在先权的观点是一厢情愿的霸王逻辑,答辩人提出严正抗辩。

3、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基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善意目的,无任何恶意可言。

   答辩人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是基于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的迫切需要,没有任何恶意目的。答辩人在提出被异议商标申请之前,曾进行过全面的商标查询,在确认不与其他在先权利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才审慎地提出了注册申请。其注册申请符合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而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是对异议人商标的恶意复制和抄袭,对此,其没有提供任何有效的证据。故,异议人的该项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异议人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存在恶意目的,对此,答辩人提出严正抗辩。

答辩人正当合法经营,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不会对异议人造成不良影响。异议人称,如果被异议商标注册会损害异议人的无形资产,给异议人的商业信誉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但是异议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答辩人的“好伊佳”商标产品对其造成了损失。由于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存在的决定性差别,消费者根本不会对两商标产生误认,更不会说产生误买的行为,答辩人的“好伊佳”商标使用多年,从没有人谈起与异议人的商标近似。答辩人一直在诚信经营,正当经营,何谈造成市场不正当竞争?

    综上所述: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的引证商标差异甚远,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更不可能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答辩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行为,答辩人提出严正抗辩;被异议商标为答辩人所独创,在其大力的宣传和使用下,已具有很高知名度;答辩人正当合法经营,并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由于我司律师的分析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7677432号“好伊佳”商标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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