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成功案例 > 诉讼案件
诉讼案件

高沃代理“朵米淇DMQ及图”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一审胜诉

       原告邓照曦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关于第20663037号“朵米淇DMQ及图”商标(简称诉争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8年4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判决撤销商评委作出的商评字【2017】第165137号《关于第20663037号“朵米淇DMQ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决定。

       【商标信息】

       诉争商标:  

       核定使用商品:鱼肝油,赖氨酸冲剂,婴儿食品,营养补充剂,婴儿奶粉,医用营养品,婴儿尿裤,消毒纸巾,卫生巾,牙用研磨剂


       引证商标:  

       核定使用商品:蚊香,止痒水,贴剂,膏剂,婴儿食品,婴儿奶粉,婴儿尿裤,消毒纸巾,驱昆虫剂,护肤药剂


       【案情介绍】

       诉争商标系由邓照曦于2016年7月15日提起注册申请,商评委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商评字【2017】第165137号《关于第20663037号“朵米淇DMQ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原告对此决定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法院审理查明,作出撤销上述决定并重新作出决定的判决。我公司律师代理客户(原告)获得了本案一审的胜利。
 
       【法院判决】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本案存在的焦点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


       本案中,虽然诉争商标之文字部分“朵米淇”与引证商标文字部分“哆咪奇”在呼叫上近似,但经整体对比可知,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距,因此,虽然两商标的文字发音相同但在整体上尚可区分而未构成近似商标。最终判决撤销被告商评委作出的商评字【2017】第125292号《关于第20663037号“朵米淇DMQ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决定。

 

回顶部
联系我们 | 隐私条款 | 免责声明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2788号

Copyright © 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