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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

高沃代理“丝路之花”商标驳回复审成功维权并入选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文书》案例

       一、事实介绍

       为进一步增加商标评审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商标评审委员会自2016年12月起,每月通过随机抽取方式公开部分商标评审决定和裁定,实现评审文书即时公开。我“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成功代理的第18076172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在《评审文书》案例中予以公布。如下图所示:高沃代理“丝路之花”驳回复审成功并入选商评委《评审文书》案例

       二、案情介绍:

       “新疆冀新商业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第30类别申请第18076172号“

”商标,2016年07月01日被商标局打印“部分驳回通知书”,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3689528号“丝路飞花”商标构成近似。相关驳回信息如下图所示:

高沃代理“丝路之花”驳回复审成功并入选商评委《评审文书》案例

       我“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新疆冀新商业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对该商标申请驳回复审并成功维权。相关复审理由如下:

 

       1、申请商标“丝路之花”是由申请人结合“丝绸之路、一带一路”的发展战略以及其行业特点精心设计而成,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完全能发挥商标应有的区分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独创商标的联合保护,已经在与申请人主营业务相关的多个类别获得初步审定,对申请人意义重大,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含义、整体外观及呼叫方面差异明显,完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与混淆,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相关规定,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该予以核准注册。

 

       商标对比图如下:

 

申请商标

18076172

引证商标

13689528

 

       (1)从含义方面分析:

 

       (1)从含义方面分析:

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精心选择而成,具有独特的代表意义。“丝路”指“丝绸之路沿线国家”。“花”寓意“美好、生机盎然”。标识整体代表“丝绸之路更加美好、生机盎然”之意。申请人愿意为“丝路的美好”贡献自身的一份力量。

 

引证商标“丝路飞花”中“丝路”与“飞花”均为固有词组,其含义具有特定性。该商标是由“赵璿”申请注册的,该申请人位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该地区的民族刺绣非常知名。故商标中的“丝路”与申请人所在地的特色紧密结合设计而成,指“刺绣线条排列的方向”。“飞花”的百度词典查询为“纺织时飞散的棉花纤维”的含义。故,引证商标整体“丝路飞花”整体描述“刺绣时的线条以及纺织飞散的棉花纤维的状态”。

 

       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含义整体差距明显:

首先,从“丝路”一词来看:申请人位于“新疆”,故标识中特指“丝绸之路”;而引证商标申请人位于“云南”,其所在区域与“丝绸之路”毫无关系,标识中的“丝路”特指“刺绣的线条排列方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中的“丝路”一词含义明显不同。

 

其次,从“花”要素来看:申请商标中的“花”为引申义,代表“美好的愿景”,表达了丝绸之路的美好,以及申请人愿为之努力的目标。而引证商标中的“飞花”为固有名词,指“飞散的棉花纤维”,突出一种飞散的状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中的“花”的含义也明显不同。

 

第三,从整体结构上看:申请商标采用主谓结构呈现的整体,主语为“丝路”,修饰语为“花”。而引证商标采用两个名词并列呈现,为可以彼此拆分的两部分。二者的结构明显不同。

 

最后,从整体含义上看:申请商标整体表达“丝绸之路更加美好、生机盎然”之意;引证商标代表“刺绣时的线条以及飞散的棉花纤维的状态”。两商标的含义毫无关联,整体差异较大,毫无近似可言。

 

       (2)从整体外观方面分析:

申请商标“”采用类似楷体的描写方法来设计,笔道流畅,潇洒多姿,使商标看起来张驰有度,把申请人的情感赋予其中,点画线条随心书写,千变万化,以至所书之字似有生命的境界。申请商标整体给人端庄典雅、舒展大气、利用得当之感。

 

引证商标“”四个汉字采用两种笔体设计而成。“丝路”采用楷体书写;“飛花”二字采用宋体书写,使得左右两侧汉字字体大小不一,不同的设计给人复杂之感。并且第三个汉字“飛”采用繁体书写,笔道较多,不易识读。

 

所以,引证商标整体加入非常规设计要素,与规整设计的申请商标整体外观区别明显。相关公众只要稍加注意就能将两商标区别开来,根本不构成近似。

 

       (3)从呼叫方面分析:

申请商标根据其含义呼叫为“sī lù zhī huā”;而引证商标呼叫为“ sī lù” “fēi huā”两部分。两商标的“zhī”较“fēi”要素的呼叫不同,整体呼叫差距较大,易于区分。

 

所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含义、整体外观及呼叫方面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

 

3、本案13689528号引证商标所有人为个人,经市场与网络调查,没有其授权的公司使用和宣传该引证商标。申请商标的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不会对该引证商标产生不利影响;因此,该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

 

4、申请人及被授权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申请人对申请商标极为重视,以“丝路之花”为企业核心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从商标在商品上的推广、使用,到宣传册、参加展会、网络等的品牌形象展示,每个过程都是精心策划,围绕打造品牌进行。申请商标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最终,经过我公司律师全方位、多角度地分析,商评委最终决定第18076172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三、相关案件:

同时,“新疆冀新商业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我公司代理的其他4枚商标通过驳回复审环节均予以初步审定。其中包括:第5类第18075818号、第32类第18076449号、第33类第18076591号“”商标;第32类第182080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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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

       相关决定书如下:

 

高沃代理“丝路之花”驳回复审成功并入选商评委《评审文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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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沃代理“丝路之花”驳回复审成功并入选商评委《评审文书》案例

       四、案例评析:

通过上述判定可知,申请商标“丝路之花”与引证商标“丝路飞花”、“丝路枣花”、“丝路雨花”均不构成近似商标。根据《商标审查标准》中关于文字商标审查第3点规定:中文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但商标首字读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不判为近似商标。并举证“”与“”的案例。本案申请商标能够予以初步审定完全符合上述《商标审查标准》的规定,是有法律依据的。

 

       商标驳回并不可怕,完全可以通过驳回复审环节进一步争取商标权利。加强商标维权,高沃知识产权为您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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