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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

北京高沃代理“金满城”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西安沃克汉德照明设备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第11类的18044833号“金满城”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申请商标标识:

  申请商标“金满城”中“满城”具有地名以外的其他含义,已经与其他要素“金”组合形成了整体上的显著特征,不再具有地名含义。“满城”两个字本身也不具备在申请商标中作为地名独立存在的特质条件。

  申请商标“”是由汉字“金-满-城”组成的文字商标。三个汉字“金”、“满”、“城”在中国的日常语言和行文中极为常见,申请商标“满”、“城”两个字并非突兀的单独出现,它与“金”以同样的字体和大小呈现,三个字组成了一个标准的形容词+副词+名词的偏正结构短语。申请商标表达的是“让金色的光芒洒满民之所及的每一个角落”,体现了申请人通过企业不懈的努力,给相关公众带来光明、给公司带来收益的美好愿景。申请商标完全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地名和其他要素组成,在整体上具有显著特征,而不再具有地名含义”的条件,整体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依法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商标的使用商品是:灯泡,灯,顶灯,发光二极管(LED)照明器具,照明器械及装置,灯罩,煤气灯,干燥设备,消毒设备,电暖器,而满城县以“满城草莓”、“磨盘柿子”以及“造纸产业”闻名全国,属于“农产品”及“生活用纸”商品。“金满城”中“满城”如为地名,那么“金满城”应该很明显指示以上“农产品”及“生活用纸”商品,而事实上本案申请商标指定的“照明设备”等商品与“农产品”、“生活用纸”根本没有任何共通点,这与将“金满城”中“满城”作为地名理解极为矛盾。“满城县”没有任何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可以和申请商标所指定使用的“照明设备”类商品联系起来,依照法律规定甚至作为地理标志都不合格。

  该品牌自上市以来,申请人便将其广泛应用于产品及包装上,申请商标经过广泛宣传与推广,在消费者中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诚信度,深受消费者喜欢和信赖。

  综上所述,“满城”两个字本身也不具备在申请商标中作为地名独立存在的特质条件,相关公众很难将本案申请商标中的“满城”二字与地名产生任何联系。申请商标在申请人的长期使用与推广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商评委最终裁定18044833号“金满城”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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