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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沃代理两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2024)》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2024)》日前发布,高沃代理的“卡片存储器”发明专利确权案和“反重力水滴加湿器”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同时入选。值得注意的是,后者此前已入选《全国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年度报告(2024)摘要》。

本次,知产法庭从2024年审结的4213件案件中筛选157件案件,提炼190条要旨,形成前述【裁判要旨】。高沃代理多个案件多次入选最高院指导文件,充分体现了高沃在专利诉讼领域的强大实力和深厚功底!

以下就“卡片存储器”发明专利确权案进行详细解读。

案件摘要

案号:

(2023)最高法知行终1176号;
(2024)最高法知行终208号。

高沃代理东莞创致实业有限公司(简称“东莞创致”)(我方)对荷兰R.J.范吉尔公司的“卡片存储器”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先后提起多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均作出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决定。

因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无效宣告审查决定,针对其中两次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均驳回了我方的诉讼请求。我方对两次一审判决均不服,提起二审上诉,最终最高人民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针对两次上诉作出判决:1. 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行政判决;2.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3.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争议焦点和难点

在判断一项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时,通常第一步应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即现有技术中与请求保护的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项技术方案;第二步应确定请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并由此确定该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第三步应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判断请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其中,尤为重要的是,关于现有技术是否给出区别特征的技术启示,依照创造性判断的三个步骤,是否对于现有技术进行改进,并非单独判断现有技术是否存在缺陷,即便现有技术在实际实施应用中没有明显缺陷或者改进的必要,也不能排除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解决一定的技术问题,对该现有技术进行改进,其会成为后续研究的基础。

办案过程及裁判结果

在第一次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不利的局面下,我方积极应对,提起行政诉讼。另一方面也进一步展开多维度的无效宣告请求策略,重新进行更细致、有针对性地检索,提起第二次无效宣告请求,但国家知识产权局仍然维持了专利权有效。在第二次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不利的局面下,我方仍提起行政诉讼。两次行政诉讼一审和二审中,细致分析争议点,通过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并有效结合证据中关键技术特征,对涉案专利的创造性进行了充分论证。

在上述两件行政二审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均采纳了我方的观点,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撤销了两次一审行政判决和相关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并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案例入选

前述两件案例中的“(2024)最高法知行终208号”入选“(2024)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在二审判决中,对于发明创造性判断中“技术问题发现和改进动机形成的关系”,进行了准确认定。前述【裁判要旨】第16条载明: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对现有技术经简单分析可以得知存在某一技术问题,且该问题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也容易暴露,即便最接近现有技术没有专门记载这一问题或者缺陷,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能会产生改进动机。

承办案件律师:刘林东、邵长平、孟祥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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