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成功案例 > 商标案件
商标案件

未经许可申请类似商标,北京高沃代理“凌特力克 LINETRONIC”商标异议成功

我公司: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凌特技术有限公司 LINETRONIC TECHNOLOGIES SA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申请人名义为北京兰铂高科检测仪器有限公司指定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的第64705572号商标提出异议,请求商标局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最终成功。

对比图:

一、被异议人作为一家专门从事于检测仪器的企业,曾与异议人在中国的代理商“北京迪索仪器有限公司”之间进行了直接的沟通,其明知异议人的“LINETRONIC及图”商标。异议人提供的产品目录及宣传手册、异议人与代理商签署的授权书及翻译件、异议人代理商与中国企业签订的销售合同、被异议人与异议人代理商之间的邮件往来记录等证据材料证明,异议人是精密检测仪器生产商,授权其中国代理商北京迪索仪器有限公司销售异议人“LINETRONIC及图”品牌产品,被异议人作为精密检测仪器领域经营者,曾与异议人代理商之间通过邮件往来询问产品价格,对异议人及其代理商在先使用商标理应知晓。被异议人在明知异议人在先使用“LINETRONIC及图”商标的情况下,未经异议人许可,在“测量器械和仪器;气体检测仪;测量用传感器”等关联密切商品上申请注册与异议人在先使用的“LINETRONIC及图”商标字母相同的被异议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LINETRONIC及图”作为异议人的主打品牌,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就已经在中国大陆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有较高影响力;被异议商标的英文部分与之在文字构成上完全相同,且指定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不予核准注册。

三、异议人“LINETRONIC及图”品牌通过异议人的持续使用与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加之,被异议商标的英文部分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完全相同,若非刻意摹仿是很难设计出如此“雷同”的商标。双方标识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异议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的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异议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第64705572号“凌特力克 LINETRONIC”商标不予注册。

回顶部
联系我们 | 隐私条款 | 免责声明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2788号

Copyright © 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