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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

图形近似?文字可显著识别!高沃代理“雪尼尔”商标驳回复审成功

南通瑞赛纺织品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第35类的57868532号“雪尼尔”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一、申请人“南通瑞赛纺织品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的纺织品企业,旗下品牌“雪尼尔”经过近10年的发展与沉淀,赢得了全国消费者的一致认可,被广大消费者誉为“全国社区团购家纺头号品牌”。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已经取得《作品登记证书》,同时,申请商标是作为申请人系列商标加以保护的,申请人已经在相同类别申请并注册“雪尼尔”系列商标。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显著部分、呼叫、外观设计、商标含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对比图如下:

商标的显著部分是指在商标的整体构成中处于支配地位、决定商标的整体形象并对商标起主要识别作用的部分,申请商标显著部分为汉字“雪尼尔”,并以此进行呼叫。引证商标为单纯的图形商标,没有固定呼叫。

申请商标是由图形与汉字构成的组合商标,两者上下排列。汉字“雪尼尔”位于图形下方,笔画圆润,展现了优雅之美。从整体看,申请商标图形部分线条柔美,与汉字的高雅相辅相成。引证商标为单纯的图形商标,从整体看,引证商标的设计线条平直,边缘棱角突出。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存在着完全不同的含义,申请商标的整体含义为:寓意理想远大,振翅高飞,争做行业先锋。引证商标以“滑梯”为设计原型,是一种玩乐设施,整体表达的含义为:可以使人享受到喜悦。

三、商标产生的总体印象一般具有决定意义。本案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图案部分仅仅起到装饰作用,在商标中的显著性较弱,各商标在整体含义、呼叫和外观上差别明显,完全符合《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但书部分所述情形,据此应认定各商标不构成近似。

四、申请人对申请商标极为重视,以其作为企业核心品牌进行推广宣传,将申请商标用于微信公众号、视频公众号等方面。此外,申请人还在多个平台对申请商标进行宣传,“雪尼尔”品牌已经在同行业以及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综上,以汉字“雪尼尔”为显著识别主体的申请商标与以“图形”为显著部分的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显著部分、呼叫、外观设计、商标含义方面差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57868532号“雪尼尔”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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