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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沃代理“金狐狸”商标撤销复审行政诉讼纠纷案胜诉

 

作者:商标诉讼部   康瑜律师

近日,高沃律师代理第三人广州泽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针对“金狐狸”商标撤销复审行政诉讼纠纷案胜诉。以下为案情信息:

商标信息

申请商标:第6942891号“金狐狸”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2502 婴儿纺织品尿布、2508 帽、2509 袜、2510 手套(服装)、2511 围巾、2511 领带”商品项目上。

案情介绍

北京泰亿通经贸有限公司(原注册人:北京真友利商贸有限公司)于2008年09月08日申请注册第6942891号“金狐狸”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帽商品上。广州泽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该商标提起了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商标撤三字[2020]第Y022375号决定书认定该商标继续有效。广州泽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上述决定书于2020年1月5日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无效,予以撤销。北京泰亿通经贸有限公司不服该撤销复审决定,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一审行政诉讼。

高沃律师作为本案第三人广州泽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参加了庭审,原告在诉讼中补充提交了部分使用证据,包括“帽子商品照片;销售日报表、商场购物中心销售单和发票;店铺照片;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进口增值税和商业发票;围巾实物照片”等,且原告在诉讼中自认只提交了关于诉争商标在帽子商品上的使用证据,并称其在商城专卖店的商号为金狐狸。第三人代理人针对原告在撤三阶段、复审阶段、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上进行了质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最终认定: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或未体现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为自制证据,形成时间不明,真实性存疑。综上,原告提交的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足以证明原告在指定期间内对诉争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最终驳回了原告北京泰亿通经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现行《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商标。在适用上述条款时,依照我国行政及司法审查实践,复审商标使用证据应满足如下要件:①商标使用证据应形成于指定期间内;②商标使用证据应明确载明复审商标标识;③商标使用证据载明商品应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一致。作为商标撤销的申请人,应对商标权利人各个阶段提交的所有证据进行仔细审查,甄别证据的真伪,对合同证据的签订主体进行查询,对发票的开票信息进行核验,对证据的证据链条进行分析,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方面进行有效质证,争取案件的最终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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