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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案件

商标转让中“共存协议”来助力 ——“李子爸爸”商标行政诉讼办案札记

作者:商标诉讼部  麻莉坤律师

 

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件中占比较大的焦点问题要属商标法第三十条的商标近似问题,为了消除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的权利冲突,商标转让在驳回复审案件中普遍存在,但是商标转让有审查周期,而诉讼有审理周期,如果诉讼中刚好等到商标转让完成、商标转让公告作出那无疑是圆满大结局,那么如果诉讼中某个时间点双方刚达成商标转让合意,亦或刚提交商标转让申请,受诉法院有可能不予暂缓审理去等待商标转让公告,这种情况下我们该如何处理呢?

 

在高沃所代理的(2021)京73行初16211号行政诉讼案件中,原告是第50082268号“李子爸爸”商标的申请人,该商标因与第20446847号“李爸爸”商标近似而驳回。

在诉讼中,我所团队经过不懈努力和积极磋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商标转让合意、签署了商标转让合同,商标权利人出具了经公证的商标转让承诺书,考虑到以上商标不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前提,我方还提出建议,促成双方达成了商标共存协议,同时把证据材料作为证据递交法院,由于商标转让申请临近案件开庭时才递交,显然距离刊登商标转让公告需要一定周期,庭审中针对商标转让事宜承办法官并没有表明暂缓等待的态度,而庭审后我方才收到当事人签署的商标共存协议,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方及时和法院沟通联系,并把双方签署共存协议的事实向法院深刻反映,并积极提交相关证据,随时沟通跟进案件情况,最终法院优先认可了商标共存协议的效力,认为:原告与本案引证商标权利人已达成共存协议,且诉争商标“李子爸爸”与引证商标“李爸爸”在文字构成及含义上亦有所不同,故共存协议可予认定,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原告相关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最终判决: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1】第206158号《关于第50082268号“李子爸爸”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原告李啸针对第50082268号“李子爸爸”商标提出的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最终为当事人争取了最大的权益,避免了二审诉累。

 

由此,在驳回复审案件中,如发生商标转让事实,在标识不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前提下,可以再建议双方签署商标共存协议,毕竟商标转让合意都达成了,双方签署商标共存协议也是举手之劳的事情,共存协议有可能作为关键证据被优先采纳和认定,可见商标转让中共存协议可作为催化剂助力,达到圆满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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