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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

高沃代理“易舒美 EASYMED”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佛山市顺德区依士文电子仪器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第9类的50386000号“易舒美 EASYMED”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一、本案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名下“易舒美”品牌的系列保护商标,完全是出于善意打造企业核心品牌进行的注册。

 

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0901小组上的商品与引证商标2经撤三程序后继续有效的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更加不构成近似商标。更为重要的是,整体以汉字“易舒美”为显著识读部分,而引证商标2则以“丰驰”为显著部分,二者在显著性上截然不同。

 

商标对比图如下:

 

1.商标的显著部分是指在商标的整体构成中处于支配地位、决定商标的整体形象并对商标起主要识别作用的部分。申请商标中的显著识别部分为汉字“易舒美”,首字呼叫为“易”。引证商标2的显著部分为汉字“丰驰”,首字呼叫为“丰”。

 

2.申请商标的核心含义来源于汉字“易舒美”,而标识中的图形和英文均是根据汉字“易舒美”设计而成。整个商标表达了申请人关注每个客户的需求,始终秉承“专业智造、勇于探索”的理念,产品设计注重病人的感受,实现安全无副作用,为相关公众提供更加舒适、健康的仪器产品,让您健康更易,生活更美!引证商标2的核心含义来源于汉字“丰驰”,整体表达的意思即为“商标权利人不断为消费者提供各式各样满足其需求的产品与服务”。

 

3.申请商标是由汉字、图形、英文三部分组合而成。申请商标整体构成要素丰富,层次清晰、结构明了,极易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引证商标2图形在左,文字在右,整体呈明显的左右结构排列。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2在整体外观上存在显著差异,完全不构成近似商标。

 

4、引证商标2没有实际使用,市场上没有任何其将引证商标2投入使用的痕迹,根本没有发挥商标应有的价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2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者误认。

 

三、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整体以汉字“易舒美”为显著识读部分,而引证商标1则以英文“EASYMER”为显著部分,二者在显著性上截然不同。

 

商标对比图如下:

 

1.申请商标中含有明确的汉字部分,因此,申请商标的显著部分为汉字“易舒美”。引证商标1的显著部分为英文“EASYMER”。

 

2.申请商标整体构成要素丰富,层次清晰、结构明了,极易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引证商标1字形方正,笔画硬挺,整齐规划之感跃然纸上。

 

3.申请商标表达了申请人关注每个客户的需求,始终秉承“专业智造、勇于探索”的理念,产品设计注重病人的感受,实现安全无副作用,为相关公众提供更加舒适、健康的仪器产品,让您健康更易,生活更美!引证商标1整个标识代表的含义为“简易的基体单元”。

 

四、综上所述,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在显著部分、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含义及实际指向性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应当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50386000号“易舒美 EASYMED”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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