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成功案例 > 商标案件
商标案件

高沃代理“欧鹿”商标无效宣告维权成功

四川石化雅诗纸业有限公司特委托我公司代理对义乌龙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指定在第16类商品上申请的第20687090号“欧鹿”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的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争议商标:

指定商品:纸,印刷品,带有电子发声装置的儿童图书,照相架,保鲜膜,家具除外的办公必需品,书写工具,绘画板,模型用湿黏土,磁性写字板。

1、本案申请人“四川石化雅诗纸业有限公司”隶属于中国石化旗下的合资公司,公司总经理周祥是四川省造纸行业协会副会长,旗下品牌:鸥露、嘉贝雅诗两大生活用纸品牌。“欧露”作为申请人主打系列品牌,早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在纸制品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完全符合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等规定,申请人的引证商标“欧露”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给予保护。

2、争议商标“欧鹿 OULU”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1“欧露”、引证商标2“欧露OULU”,语种相同,首字文字构成、排列顺序完全相同。其指定的商品与申请人在先已注册的引证商标1、2指定的商品均属于第16类。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3、争议商标注册的原注册人“查春明”为职业商标抢注人,其名下大量囤积127件毫无关联的商标。横跨众多类别的商标来进行囤积,仿冒他人在先的知名品牌,多件商标进行售卖。争议商标注册伊始,其原注册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进行的恶意抢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一款第八项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争议商标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4、被申请人明知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本为恶意抢注而来,还从原注册人处进行购买。同时,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蒲国瑞”,在申请人的所在地成都,成立了“成都惠材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共同从事网络销售服务。与申请人的地址临近,且与申请人为同行业,完全明知申请人主打的在先引证商标而进行的恶意抢注(恶意购买争议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予以宣告无效。

5、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具有恶意,“商标恶意抢注”等行为并非是基于诚实劳动而获利,而是攫取他人在先取得的成果及积累的商誉,属于典型的不劳而获行为。该种通过侵犯他人在先权利而恶意取得、行使商标权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市场的正当竞争秩序,应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等规定,争议商标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由于我司律师的分析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20687090号“欧鹿”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回顶部
联系我们 | 隐私条款 | 免责声明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2788号

Copyright © 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