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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案件

高沃代理“香海盛”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胜诉

 

作者:商标诉讼部 李赞捧

导语

因青岛香海盛食品配料有限公司不服国知局作出的第29096819号“香海盛”商标的无效宣告裁定,特委托我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在法定期限内对诉争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行政诉讼,最终高沃代理青岛香海盛食品配料有限公司“香海盛”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胜诉。

当事人

原告:青岛香海盛食品配料有限公司(申请人)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三人:江苏味厨宝调味品有限公司(被申请人)

商标信息

诉争商标:第29096819号“香海盛”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食用淀粉,调味品,八角大茴香,蜂蜜,食盐,调味料,鸡精(调味品),姜(调味品),醋,调味酱”商品项目上。

案情介绍

香海盛公司认为味厨宝公司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并在多类别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了20余件商标,其中,仅在第30类商品上就注册了11件,超出其经营需要,且大部分与行业内在先注册的知名品牌相近似,其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商标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故香海盛公司对诉争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国家知识产权作出裁定认为,香海盛公司援引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诉争商标存在欺骗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情形,故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香海盛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香海盛公司不服上述裁定,特委托我所(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在法定期限内对诉争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行政诉讼,并提交了味厨宝公司抢注商标信息列表(如下):

一审行政判决书认定:第三人的商标注册列表显示,第三人在第30类商品上申请注册有第35344598号“馋厨”商标、第35344595号“汤太太”商标、第29087956号“瑞香源肉宝王”商标等,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注册有第29039992号“香巴尔”商标、第33485837号“大厨四宝”商标、第35344591号“一0八匠”商标等。第三人申请注册的上述商标分别与昆明大唐厨师味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04年11月1日在第30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的第4337120号“馋厨”商标、重庆火之际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2006年5月8日在第30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的第5331284号“汤太太”商标、青岛瑞香源食品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18日在第30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的第11619379号“瑞香源肉宝王”商标、青岛香巴尔食品配料有限公司于2007年6月7日在第30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的“香巴尔”商标、青岛花帝食品配料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3日在第30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的第6636834号“大厨四宝”商标、一百零八将(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5日在第43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的第20885261号“一0八匠”等商标文字构成相同,且第三人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日期较晚。第三人申请注册的上述多件商标与同行业其他公司注册的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在文字构成上完全相同,难言巧合。本案诉争商标文字为“香海盛”,引证商标由汉字“香海盛及图” 组成,两者文字构成相同,第三人主张诉争商标为其自主设计,但其理由不足以让人信服。据此,本案认定,第三人申请注册多件商标, 且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构成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重新作出裁定。

案件评析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17.2【“其他不正当手段”的认定】“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以欺骗手段以外的其他方式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以使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行为,包括诉争商标申请人采取大批量、规模性抢注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等手段的行为。

第三人抢注诉争商标及行业内知名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公共秩序,不利于知识产权市场的健康发展。遭遇商标抢注问题,企业一定要积极应对,清楚自己的商标被抢注的实际情况,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商标法》,加大对恶意抢注、囤积商标等行为惩治力度,促进商标申请注册秩序正常化和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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