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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服公证认证困难!高沃代理越南公司第G1498537号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胜诉

作者:商标诉讼部 朱林

涉外案件中,如何取得正确的公证认证文件、证明签字人的签字权,始终是个难点。高沃律师发挥了自己的经验,克服诸多困难,在期限内取得了正确的公证认证文件,成功立案!最终不辱使命,高沃代理越南公司第G1498537号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胜诉。

【商标信息】

申请商标标识:(第G1498537号)

指定使用服务项目(19类别):建筑灰浆。

【案情介绍】

越南公司——全球化管理绿色材料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全球化管理公司”)于2019年08月16日申请注册第G1498537号“”商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予以驳回。全球化管理公司不服驳回决定,于指定期间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驳回复审程序,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第8964889号“”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30条所指的情形,决定诉争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全球化管理公司不服驳回复审决定,委托我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在有效期间内提起行政诉讼程序。

在行政诉讼程序启动后,高沃律所的代理律师引导该公司对该公司的委托手续在越南进行公证认证。越南公司在我国的商标申请不是很多,其委托手续需要哪些文件,才能证明签字人的“签字权”问题,具有挑战性。高沃律所的代理律师发挥了自己的经验,积极与客户沟通,最终正确的指导客户,在期限内取得了正确的公证认证文件,成功立案。

高沃律所的代理律师亦积极向合议庭申请等待引证商标1的撤销结果。很幸运,在开庭前几天,国知局下发了引证商标1的撤销公告。至此,引证商标1已经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障碍。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鉴于本案引证商标一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被撤销注册, 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巳发生变化, 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 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但案件受理费仍由原告承担。

【高沃点评】

涉外案件中,如何取得正确的公证认证文件、证明签字人的签字权,始终是个难点。办案中,高沃律所的代理律师发挥了自己的经验,积极与客户沟通,最终正确的指导客户,在期限内取得了正确的公证认证文件,成功立案。

积极利用和主张“情势变更原则”。高沃律所的代理律师亦积极向合议庭申请等待引证商标1的撤销结果。在开庭前几天,国知局下发了引证商标1的撤销公告。合议庭支持了我们的“情势变更原则”,支持了我们的诉讼请求。

【结语】

高沃是一家专业从事知识产权代理业务的法律服务机构,如您遇到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可以选择我们给您进行知识产权布局和规划,出谋划策、鼎力相助,定为您的知识产权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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