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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案件

高沃代理“公鸡”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一审胜诉,助力客户保住一枚上海市著名商标

作者:王青律师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公鸡”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作出(2020)京73行初11189号行政判决书,高沃代理上海大陆酿造有限公司(下称“大陆酿造公司”或“客户”) 成功赢回了其注册十余年的“公鸡”商标,助力客户保住了一枚上海市著名商标。

 

当事人

 

原告:上海大陆酿造有限公司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三人:北京中恒创开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诉争商标

 

第5955394号“”商标,由大陆酿造公司于2007年3月22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的“醪糟;醋;调味酱油;调味品;香糟;佐料(调味品);豆酱(调味品);豆豉;调味酱;糟油 ”商品上,于2010年6月14日获准注册。

 

案件详情

 

该案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在2015年10月30日至2018年10月29日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是否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历经行政程序阶段及一审诉讼阶段,在行政程序认定对客户不利的情况下,高沃律所接受了客户委托,代理了本案一审程序,经过代理律师的极力争取,本案一审取得了胜诉。

 

▌行政程序阶段:

 

大陆酿造公司创建于1977年,是一家专业研发、生产、销售农产品的公司,历经多年的发展,在行业内积累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其名下的诉争商标在2017年被评为上海市著名商标,同时拥有中华老字号的称号,商业价值无限。

 

2018年10月30日,诉争商标被北京中恒创开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下称“中恒创开公司”)提起了撤销三年不使用行政程序,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后认为,大陆酿造公司提供的使用证据有效,诉争商标不予撤销。

 

中恒创开公司不服该决定,于2019年7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撤销复审申请。复审阶段,大陆酿造公司未进行答辩,国家知识产权局调取了撤三阶段的证据,并在此基础上认定诉争商标在“醪糟”商品上进行了商业使用,在除“醪糟”外的其他商品上未进行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诉争商标在“醪糟”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

 

▌一审阶段:

 

对于大陆酿造公司来说,使用了十多年且被评为著名商标的品牌被部分撤销,对其是极为不公平的。为争取回本就属于企业的商标,大陆酿造公司委托高沃律所代理本案,接受委托后,律师深知商标对于企业的重要意义和所蕴含的商业价值,要想在一审中改变此前的不利局面,就必然需要补充强有力的商标使用证据。

 

针对本案具体情况,代理律师认真梳理了案件证据材料、撰写了详细的证据清单,并多次与客户进行沟通,指导客户搜集、补充相应的证据材料。针对客户提供的与上海梅林正广和便利连锁有限公司签订的《经销合同》及对应发票,在合同及发票均未显示商标的情况下,及时向客户释明补充合同附件及相应的发货单、送货单等材料,最终在律师的指导建议下,客户提供的合同、发票及送货单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在合同的附件及送货单上均能显示诉争商标标识,且合同、发票及送货单可以相互印证。一审中,客户补充了检测报告、销售合同及发票、送货单,商品标签等多组证据。同时,针对诉争商标实际使用的“糟卤”商品,鉴于目前《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并无该商品,代理律师详细咨询了客户并进行了相应的检索,最终向法院补充了“百度百科”等证据材料,予以说明“糟卤”实质上为“糟油”,属于调味品的一种。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开庭审理并在核对证据原件的情况下,最终认定:原告在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含2016年与上海梅林正广和便利连锁有限公司签订的供销协议,所附经销商清单上显示有“公鸡香糟卤”“公鸡上海白醋”“公鸡甜酒酿”等商品,在2015年至2017年原告开具的多张发票上显示有“上海白醋”“香糟卤”等字样,销售单上显示“公鸡白醋”“580ML香糟卤(公鸡)”等字样,且销售单上有客户签字,销售单上的商品名称、金额等信息可以与发票相互印证。上述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原告在指定期间销售了“公鸡”牌白醋、香糟卤等商品,白醋、香糟卤等商品属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醋;调味品;佐料(调味品)”商品,因此,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醋;调味品;佐料(调味品)”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醋;调味品;佐料(调味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诉争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综上,法院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撤销复审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决定。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及第三人均未上诉,至此高沃代理大陆酿造公司取得了案件胜利,成功助力客户保住了其名下的上海市著名商标。

 

案件评析

 

近年来,商标撤销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很多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的过程中,为了清除在先权利障碍,会选择对引证商标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行政程序,也有的当事人出于竞争或者其他目的,亦会对他人的商标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行政程序。不论基于何种目的,法律都赋予了其提起该程序的自由,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而根据撤三案件举证责任倒置的基本原则,一旦进入到该程序中,商标权人即需要提供其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的商品上进行真实、有效商业使用的相关证据,否则将面临商标被撤销的风险。由此可见,决定撤三案件成败的关键即在于商标权人能否提供出有效的证据。

 

本案便是如此,虽然大陆酿造公司早在2010年即注册了“公鸡”商标并且持续使用十多年,但仍免不了被他人提出撤销的境遇。而本案一审之所以能扭转乾坤,不仅在于客户一直在核定的商品上对商标进行使用,更重要的在于有了专业律师的指导和帮助,客户搜集出了大量有效的使用证据并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这两方面是相互促进且缺一不可的。

 

正所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如若客户没有真实使用,即便再专业的律师,也无法改变商标被撤销的命运。此案件也提醒广大企业,千万不能认为商标注册成功就万事大吉了,有可能随时面临被撤销的风险。因此在商标使用过程中要注意留存有效的使用证据,规范商业交易行为,在交易文书上体现商标标识,建立完善的文书保管制度,以防自己苦心经营的品牌付之东流。另外,如果碰到此类案件,不到最后时刻千万不要放弃,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聘请专业的代理机构和律所为商标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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