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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

高沃代理“交菱数控”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上海交菱数控科技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第42类的46609179号“交菱数控”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本案中,第39139718号引证商标1正处于驳回复审的审理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若该商标被撤销将对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不再构成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设计独特,是申请人结合其企业商号“交菱数控”设计而成,与各引证商标在外观、呼叫以及含义上差别显著。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的对比图:

申请商标中有明确的汉字“交菱数控”作为商标的显著部分进行识别,对应申请人的企业商号,使得商标与申请人间形成了紧密的联系性。引证商标1、2均为单纯的图形商标,故只能以其图形本身作为显著部分进行识别。

申请商标是由图形、汉字及对应的拼音三种元素上中下排列组成,将每一个字的元素都融入到了图形之中并加入了蓝色与绿色两种颜色,代表着申请人产品的科技感与环保理念。

引证商标1作为一个单纯的图形商标,无任何汉字的衬托之时,只能结合其注册人的企业名称“中宇方舟”进行分析,对应的是汉字“中”与“舟”的拼音首字母。引证商标2标识以一只作为设计的原型,两个相同的部分,对应眼睛的上下眼睑,向外侧延伸如延长的眼线。

申请商标将企业商号融入进行设计,使得商标与权利人间形成了紧密的联系性,消费者在见到申请商标时能直接联想到申请人企业。引证商标1则仅仅是以企业商号进行融入,并无其他含义。引证商标2以“眼睛”作为设计元素,是注册人希望企业能够不断开阔眼界,放眼未来时刻以学习的态度经营,做大做强、再创辉煌的企业理念。同时,经查询引证商标2正处于售卖状态,足以说明其并没有进行使用。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在呼叫的首字母,或呼叫的方式上均不相同,在使用中极易区分开,并不会有混淆与误认的可能性。

本案的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区别明显,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并没有抄袭、摹仿他人的商标,消费者完全可以凭借商标的差异对其做出正确的判断,从而对使用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的商品不致产生误认现象,更不会影响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46609179号“交菱数控”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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