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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

高沃代理“图形”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山东泰源和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第31类的45557129号“图形”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指定颜色、图形设计、代表含义、呼叫上差异明显,完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商标对比图如下:

色彩对于烘托主题、美化产品、便于消费者识别商品及其来源都起着重要的作用。所以,本案申请人选用新鲜清脆的绿色为申请商标标识的整体表现颜色,在第一时间即可紧紧抓住公众的眼光,同时将申请人如火般的热情服务态度传递给广大公众,使观者如沐浴在温暖的阳光下,留下深刻印象。

引证商标单调忧郁的灰色与申请商标新鲜清脆的绿色形成鲜明的对比,所带给公众的视觉效果明显不同,根本不会造成公众的混淆。

申请商标由字母“T”、“绿叶”图形聚合而成,标识呈“藤蔓聚合”的形态,象征着和气生财、聚和天下英才,推动行业发展。故申请商标寓意着申请人胸怀壮志,想要聚合天下英才,缔造一个长久的,安定的商业帝国。

引证商标整体如同一个风车,风车的风叶上加入了“火苗”元素。故表达了引证标识权利人希望企业兴旺发达,红红火火,希望每一个员工家庭幸福,平安喜乐。

申请商标为单一图形商标,无明确的汉字部分,所以相关公众可以以申请人的企业字号“泰源和农”进行呼叫,首字呼叫为“泰”。

引证商标为单一图形商标,无明确的汉字部分,所以相关公众可以以权利人的企业字号“圣田”进行呼叫,首字呼叫为“圣”。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指定颜色、图形设计、代表含义、呼叫上差异明显,完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45557129号“图形”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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