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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

高沃代理“图形”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杭州中安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第9类的44594013号“图形”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一、经商标网查询,本案第6174273号“”引证商标1因在类似商品上注册期满且至宽展期满仍未续展,该商标已经失效,因此,该商标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障碍。
 
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的,造型独特,寓意丰富,在实际使用中与文字“中安电力”共同使用。引证商标2-3同为单一图形商标,与申请商标在代表含义、外观设计、呼叫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

1、从商标的设计渊源及代表含义上进行分析:
 
申请商标实际使用中选用绿色,突出了其产品服务环保节能。内部图形取文字部分“中安”的拼音首字母“ZA”形成一道闪电的模样,明确指向了申请人企业字号“中安电力”。“闪电”的设计是对申请人产品服务与电相关的暗示说明,故申请商标表达了申请人杭州中安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产品服务环保节能,安全可靠。
 
引证商标2由一只白鹤与红日组合,“白鹤”来源于其权利人企业字号“千喜鹤”,因此引证商标2表达了权利人希望“千喜鹤”永远展翅飞翔,搏击长空;期望企业蒸蒸日上,永远强大。引证商标3图形是在大海中劈波斩浪的小船,代表了其权利人如同一艘在大海中乘风破浪的小船,劈波斩浪,一往无前,扬帆远航。
 
2、从商标的整体外观上进行分析:
 
申请商标整体设计为一个正规的圆形,实际使用中为绿色,内部是取文字部分“中安”的拼音首字母“ZA”形成一道闪电的模样,整个商标设计巧妙、寓意丰富。
 
引证商标2为单一图形商标,标识整体为红色,描绘的是一只高空飞翔的白鹤恰好与天空中的红日重叠的景象。引证商标3为单一图形商标,标识整体为黑色,实际使用中为橘色和白色,图形是夕阳下远航的小船。
 
3、从商标的呼叫上进行分析:
 
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与文字部分一同出现,所以,相关公众以文字部分“中安电力”进行呼叫,首字呼叫为“中”。
 
引证商标2为纯图形商标,相关公众可以以其权利人名称“千喜鹤”进行呼叫,首字呼叫为“千”。引证商标3为纯图形商标,相关公众可以以其权利人名称“远航控股”进行呼叫,首字呼叫为“远”。
 
4、本案中,引证商标2-3在第9类别相同小组共存,二者之间的区别与申请商标和各引证商标的区别高度一致。引证商标2-3的共存充分说明各商标不构成近似,在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的共存也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
 
5、申请人与各商标权利人在所属行业、产品服务、对应的客户群体等完全不同,申请人所属行业为高端电力电器行业,其相对应的消费群体必然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性和特殊性,与餐饮、投资金融所服务的一般消费群体差异性显著,根本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况且引证商标2权利人所属餐饮行业,引证商标3权利人从事控制投资,二者在第9类注册商标显然是出于防御的目的, 并未真正实际使用引证标识,故申请商标根本不会与引证商标2-3同时存在于同一消费市场,故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
 
6、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的商标品牌,经过申请人的常年使用已经在市场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属于原创作品,并没有抄袭、摹仿他人的商标,其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44594013号“图形”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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