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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案件

高沃代理“MAXTECH”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一审胜诉

原告中山铭科压缩机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第29154055号“MAXTECH”商标(简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8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37349号《关于第29154055号“MAXTEC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决定。高沃律师代理客户中山铭科压缩机有限公司成功维护了商标权益。

商标信息

申请商标系第29154055号“MAXTECH”商标,于2018年2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7类“制氧、制氮设备;气体分离设备;增压机;鼓风机;机器用耐磨轴承;压缩机(机器);压缩、排放和输送气体用鼓风机;空气压缩机;轴承(机器部件);阀(机器部件)”商品上,注册人为中山铭科公司。

引证商标一系第4448113号“MAXTEC”商标,申请日期为2005年1月4日,核定使用在第7类“传动装置(机器);滑板座(机器零件);机器联动机件;轴承(机器零件);滚动轴承(滚柱);滚筒(机器零件);机器轴承托架;联轴器(机器)”商品上,商标权专用期限至2017年11月27日止,该商标有效期已满一年,未续展。
 
引证商标二系第4754626号“MAX”商标,申请日期为2005年7月1日,核定使用在第7类“图钉机;制纽扣机;清洗设备”商品上,商标权专用期限至2028年10月6日止,注册人为案外人浙江曼克斯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
 
引证商标三系第6349616号“MAX”商标,申请日期为2007年10月30日,核定使用在第7类“纺织工业用机器;缝纫机;洗衣机;电梯(升降机);蒸汽机锅炉;清洗设备;造纸机;印刷机器;电动制饮料机;压花机;铸造机械;拉链机;风动手工具”商品上,商标权专用期限至2021年11月6日止,注册人为案外人浙江曼克斯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
 
引证商标四系第99428号“MAX”商标,核定使用在第7类“捆草机;打包机;空气压缩机;播种机;敲钉机;蔬菜打捆机”商品上,商标权专用期限至2019年11月26日止,注册人为案外人美克司株式会社。
 
引证商标五系第21350681号“MAXMECH”商标,申请日期为2016年9月20日,核定使用在第7类“割草机;空气压缩机;电焊机”商品上,商标权专用期限至2028年1月20日止,注册人为案外人温岭市泽国环球日用化工厂。
 

引证商标六系第22954126号“MATECH”商标,申请日期为2017年2月27日,核定使用在第7类“制食品用电动机械;洗碗机;厨房用电动机器;注塑机;土方机械;电梯(升降机);带式输送机;精加工机器;机器人(机械);马达和引擎启动器;汽车发动机消声器进排气管;液压泵;阀(机器部件);液压油缸(机器部件);滚筒(机器部件);电动清洁机械和设备”商品上,商标权专用期限至2028年11月20日止,注册人为案外人上海美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情介绍

申请商标系由原告提起注册申请,后被商标局驳回,原告于法定期限内向被告提出复审申请,被告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三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商评字【2019】第37349号《关于第29154055号“MAXTEC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简称“被诉决定”)。
 
原告对此决定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法院审理查明,作出撤销被诉决定并重新作出决定的判决。我所律师代理客户(原告)获得了本案一审的胜利。

法院判决

本案中,引证商标一截止本案审理之时,有效期已界满超过一年,且未进行续展,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原告的该项主张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予以支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的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近似,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增压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空气压缩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液压泵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关联性较强,已经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如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审理期间,引证商标二、三在“轴承(机器零件)”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二、三在“轴承(机器零件)”商品上相对于申请商标在“轴承(机器部件);机器用耐磨轴承”商品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依据发生变化的事实重新作出决定。
 
最终,高沃律师代理客户(原告)获得了本案一审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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