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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被撤销?高沃代理永强公司提起一审诉讼,成功维权!

 

高沃代理保定永强合成材料有限公司(简称永强公司)第7581971号“兴达XINGDA及图”商标撤销复审行政诉讼案一审获得胜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4月23日公开审理了此案,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商评字【2017】第132372号《关于第7581971号“兴达XINGDA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决定。

 

案情介绍

 

2017年底,高沃律师接受永强公司委托代理第7581971号“兴达XINGDA及图”商标撤销复审行政诉讼案。

 

诉争商标系永强公司于2009年7月30日提起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类“铸造制模用物料,脱模剂,工业用粘合剂,铸造用粘合剂,固化剂”商品上。2017年10月31日,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7】第132372号关于第7581971号“兴达XINGDA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诉争商标予以撤销。

 

高沃律师接受委托后与永强公司积极沟通,释明商标撤销复审行政诉讼案件举证特点,强调举证证明应该达到的证明标准,之后,高沃律师团队依据代理此类案件积累的丰富经验,对永强公司举证事实进行了充分论证,确保庭审阶段能够充分举证,有效保障客户权益!

 

2018年1月9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立案,2019年4月23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判决

 

此案历时一年半,2019年6月25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陈勇法官审判团队明晰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立法目的,依据优势证据规则,根据在案证据事实并结合日常经验法则加以综合判断,最终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认定我方客户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限内在脱模剂、因化剂、工业用粘合剂等核定使用商品上对诉争商标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的使用,诉争商标不属于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所规定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情形,被告相关认定的结论错误。最终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撤销决定,并令被告就该商标撤销复审申请重新作出裁定。

 

高沃代理律师在指导客户搜集证据方面体现了很高的专业性,通过努力,成功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利,获得客户的充分认可和信任。“站在客户的角度考虑问题”是高沃服务客户的基本准则,也是高沃获得客户信赖的基础,高沃将始终以这一理念为导向,为客户提供专利、优质、高效的知识产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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