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成功案例 > 专利案件
专利案件

高沃代理“一种高压自紧式法兰”专利行政诉讼胜诉

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22日,成都植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植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名称为“一种高压自紧式法兰”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作出驳回决定。植源公司不服驳回决定,于2019年2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的修改文本,将权利要求3、4以及说明书中的部分内容并入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4,并陈述了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在复审程序中,合议组以本申请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特征“β<α”,该特征并未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也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为由,维持原审查部门的驳回决定。植源公司委托高沃律师团队,启动行政诉讼程序。高沃律师团队凭借多年的诉讼实践积累,深入理解本申请技术方案,研究审查程序相关法理,明确争辩方向,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最终作出撤销复审决定的判决。在该判决中,北京知产法院采纳了我方代理人的如下意见: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增加的特征“β<α”,可对应于本申请说明书中所记载的相关内容,“以通过T型环的唇部与套节的密封锥面越贴越紧,实现说明书中记载的‘压力越高,自紧密封性能越好’的有益效果”,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律师点评

 

刘林东、符莹莹:专利申请文件修改范围的界定。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具体而言,如果申请的内容通过增加、改变和/或删除其中的一部分,或者对说明书中记载的不同的技术方案进行组合,致使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不同,而且又不能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那么,这种修改是不被允许的。反之,则是允许进行修改的。

 

本案中,对于本申请技术方案而言,当加大螺栓预紧力使T型密封环的筋部与套节之间紧密贴合后,即实现本申请文件记载的“安装完成后两套节的端面与密封环的筋部紧密接触”的状态后,β与α这两个角度可能处于β>α;β=α;β<α三种关系。但只有当“β<α”时,才能实现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β<α”这一修改时增加的技术特征,可以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最终,我方代理意见赢得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认可,顺利维护了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办案团队简介

 

             刘林东                                                                                                               符莹莹      

 

高沃律所专利诉讼团队成员由知名专家教授、资深律师、专利代理师以及各领域技术专家等高端人才组成,大部分成员具有律师和专利代理师双重资质,在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布局、确权和维权方面经验丰富。刘林东律师是高沃律所合伙人、专利诉讼部主任、知名知识产权律师,符莹莹是团队核心成员,具有双证资质,资深诉讼代理人,在本案中的卓越表现帮助当事人成功维护了的自身合法权益。

 

回顶部
联系我们 | 隐私条款 | 免责声明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2788号

Copyright © 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